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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耍賴不走“躲”租金 法官依法斷案解難題

湖南法院網訊 房客耍賴, 合同到期不搬走又不交租金, 房主想要協商解決卻遭一再回避。 近日, 新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 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違約金, 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房屋恢復原狀返還原告。

2012年7月, 原告某公司與被告何某簽訂了《廠房租賃協定》, 協定約定了廠房租用面積、用途、時間、租金、租金收取方式及違約金等內容。 合同簽訂後, 被告依約定陸續交納了相關費用。 2015年7月合同到期, 雙方未續簽合同, 被告亦繼續將其機器設備存放在租用廠房中。

2016年8月, 被告何某向原告某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在2016年8月31日前交清所欠房租費, 如有違約, 廠房的所有設備由原告自行處理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之後, 何某在未履行給付承諾, 亦未與公司續簽租房合同的情況下將其生產機器設備一直存放于原租用地點。 為此, 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解決都因其藉故回避而聯繫無果, 於是訴請法院依法處理。 庭審中被告何某未到庭應訴。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某公司與被告何某簽訂的《廠房租賃協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屬有效合同。 租賃期限屆滿後, 被告在原告無異議的情況下繼續佔用使用原告廠房, 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在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隨時解除合同。 被告何某在承諾給付期限內未支付租金, 系已經以行為方式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 已屬違約, 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所拖欠房租以及交還所佔用的廠房合法有據, 理應支持。 對此, 法院遂依法作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拖欠原告的廠房租金和違約金、並要求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將房屋清理後恢復原狀返還原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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