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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民政和法院聯手“破題” 宿遷娃在南通有了家

8歲的宿遷娃小夏是個命運多舛的孩子, 1歲時生父癱瘓, 2歲時生母棄家出走, 5歲時撫養他的爺爺去世, 被宿遷民政部門移交給嫁到南通的姑母家。 昨天, 記者從如東縣民政局瞭解到, 縣人民法院已判決撤銷小夏生母王某的監護人資格, 指定姑母夏某花為他的監護人, 這是全國首例由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提起的異地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

小夏系宿遷市男子夏某才與陝西女子王某某的非婚生子。 姑母夏某花1996年嫁到如東並一直在此生活。 因夏某才摔傷導致癱瘓, 加之生活無法自理, 故王某某在小夏兩歲時離家出走。

小夏自出生後一直由爺爺撫養, 爺爺去世後, 5歲的小夏被送到如東的姑母家。 因夏某花已生育子女,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 夏某花想將小夏送養至案外人蔡某建、徐某平夫婦處。 但因小夏父親一直癱瘓在床, 其母親又長期無法聯繫, 導致小夏的收養登記手續無法辦理。

面對小夏所處的困境, 如東縣民政局社會事業科科長王健多方奔走呼籲, 最終在去年8月, 縣人民法院同意其代理的縣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 向法院提出撤銷小夏父母的監護人資格, 並指定其如東的姑母擔任監護人的申請。 案件審理中, 小夏父親于2018年2月18日病故。

如東法院認為, 本案中, 小夏的父親因病去世, 已不存在監護職責的承擔,

而其母親王某某常年沒有音訊, 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被監護人小夏的身心健康, 故亦不宜擔任小夏的監護人。 夏某花依法維護了小夏的合法權益, 由其擔任監護人, 既具有事實依據, 符合法律規定, 又不違背社會道德和倫理認知。

因目前小夏實際由案外人蔡某建夫婦事實收養,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 小夏姑母夏某花應當更加妥善履行監護職責, 保護好被監護人小夏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若自身條件無法滿足收養條件, 實際不履行監護人職責的, 也需以監護人的身份儘早與案外人蔡某建夫婦依據收養法辦理相關收養手續。

記者 袁曉婕 通訊員 王玲玲 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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