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6年再審之後, 蒙冤28年的劉忠林終於等來無罪判決。 2018年4月20日上午,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忠林故意殺人案作出宣判, 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 宣告劉忠林無罪。
此時, 劉忠林已經50歲, 被囚禁25年多的他已於兩年前刑滿釋放。
4月20日上午8點多, 劉忠林在家屬的陪同下到達吉林省高院, 門口已經站滿了媒體記者和聽到審判消息趕來的其他案子申訴人。 現場有媒體問劉忠林對判決結果有什麼期待, 他表示, 無論什麼樣的結果, 他都只能接受。
此前, 在來法院的車上, 他告訴介面新聞,
9點23分, 拿到判決書從法院裡走出來的劉忠林表示, 感謝媒體對他的案子的關注, 感謝表姐夫王貴貞和張律師一直堅持申訴, “曾經想過放棄, 等的時間太長了”。
多年來一直堅持幫助劉忠林申訴的表姐夫王貴貞也告訴介面新聞, “死者家屬委託我說幾句, 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找到真凶, 還給死者和家屬一個交代。 ”
劉忠林的辯護律師張宇鵬表示, 無罪判決是劉忠林期盼了28年的結果, 是這麼多年不斷堅持得到的結果, 是他應該得到的結果。 目前, 已和負責賠償的法官有過溝通, 接下來在劉忠林及其家屬商量過後,
該案發生在1990年10月28日。 當天上午9點多, 吉林省東遼縣淩雲鄉會民村的村民修河時, 在河套邊上的白菜地裡挖出了一具女屍。
警方的屍檢結果顯示, 死者是該村一年前失蹤的女子鄭殿榮, 且屍體中有胎兒骨骼, 孕齡為20至21周。
隨後, 同村22歲的村民劉忠林被警方鎖定為重大嫌疑人, 於發現屍體的次日晚間被帶走。 1994年7月11日,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劉忠林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5年8月8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緩判決。
一審判決書顯示, 法院經審理查明, 1989年春, 劉忠林與死者鄭殿榮“處物件”, 當劉忠林發現得知鄭懷孕之後, 動員鄭做人工流產, 鄭不去。 1989年8月8日晚, 劉忠林將鄭威逼至同村村民揣某家的某地處, 用石頭砸鄭的頭部、腹部, 並取來鐵鍬, 將其就地掩埋。 鄭殿榮因頭部遭鈍器打擊後掩埋致重度顱腦損傷和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而從一審到入獄, 再到刑滿釋放, 劉忠林持續喊冤,
2012年3月28日, 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監字第108號再審決定書, 決定對劉忠林故意殺人案再審。
2016年1月, 實際服刑將近25年的劉忠林刑滿釋放。 同年4月25日, 該案第一次再審開庭, 此時距離再審決定已經過去了快4年時間。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 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需要延長期限的, 不得超過六個月。
據北京青年報此前報導, 劉忠林的再審辯護律師張宇鵬介紹, 2016年4月的再審開庭, 合議庭重點調查了刑訊逼供問題。
張宇鵬介紹, 他當時在法庭上主要闡述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是該案中,
其次是現有證據下該案尚有諸多疑點沒有查清, 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他指出, 本案中偵查機關將劉忠林鎖定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是認為劉忠林與鄭殿榮存在戀愛關係, 並與鄭發生性關係導致鄭懷孕。 辯護人認為劉忠林與鄭殿榮是否存在戀愛關係, 是否與鄭殿榮發生性關係導致其懷孕尚未查清。
此外, 鄭殿榮是在失蹤一年以後被發現屍體, 顯然是被綁架失蹤後遭到殺害。而她失蹤時的目擊證人、同時又是她侄女的鄭春梅的證言顯示,鄭殿榮確實是被他人用自行車綁架或帶走,劉忠林與此無關。“綁架者”的身份沒有查清,不排除本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
並且鄭殿榮存在被誘拐的可能。該案中的兩位目擊證人,鄭春梅證明的是鄭殿榮被他人用自行車強行綁架,村民劉鳳琴證明鄭殿榮是坐在自行車後架上被他人帶走。同時鄭殿榮多名親屬的證詞顯示,鄭殿榮與他人可能有經濟往來。鄭存在被他人用金錢誘拐的可能,即先營造了被綁架的假像,進而離家出走,後來與他人產生矛盾被害。而劉忠林是村裡的窮小子,不符合綁架者的身份。
最後,劉忠林的供述本身存在很多矛盾,包括作案動機、作案地點和作案手段等。
基於上述情況,張宇鵬請求法院改判無罪,不過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此後兩多年時間裡,法院一直沒有宣判,劉忠林陷入了漫長的等待中。
吉林省高院今日的再審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系原審被告人劉忠林殺死被害人鄭某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審查,原判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劉忠林的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查,劉忠林在偵查階段共有16次供述,有10次承認犯罪,6次不承認,時供時翻。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否認殺害了鄭某某。此外,對一些重要情節的有罪供述前後矛盾。
再審判決書顯示,除劉忠林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指向其作案。原判認定的被害人死亡時間、作案工具均無證據支援。
對於劉忠林稱在偵查期間曾受刑訊逼供,再審並未認定。判決書顯示,雖然劉忠林及其辯護人提供了劉忠林手指病變和右足拇指被截肢照片,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患病的具體時間及原因,沒有證據證實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行為。
張宇鵬告訴介面新聞,在等待再審宣判的過程中,劉忠林經歷了從充滿希望到焦灼不安,再到心灰意冷的變化,“4月18日,我告訴他案子20號在長春宣判,他告訴我說不想來了,經過我說服,他才最終決定來的”。
2018年4月19日夜間12點多,劉忠林抵達了長春。對於聽到要宣判了是什麼感覺時,他表示出乎預料,本以為要等到年底,並告訴介面新聞,他等判決“等得特別辛苦”。
據此前媒體報導,劉忠林自刑滿出獄之後,一直輾轉各地打工,始終沒能很好地融入社會。最長的工作只幹了4個月,“或多或少都和案底有關係。”
顯然是被綁架失蹤後遭到殺害。而她失蹤時的目擊證人、同時又是她侄女的鄭春梅的證言顯示,鄭殿榮確實是被他人用自行車綁架或帶走,劉忠林與此無關。“綁架者”的身份沒有查清,不排除本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並且鄭殿榮存在被誘拐的可能。該案中的兩位目擊證人,鄭春梅證明的是鄭殿榮被他人用自行車強行綁架,村民劉鳳琴證明鄭殿榮是坐在自行車後架上被他人帶走。同時鄭殿榮多名親屬的證詞顯示,鄭殿榮與他人可能有經濟往來。鄭存在被他人用金錢誘拐的可能,即先營造了被綁架的假像,進而離家出走,後來與他人產生矛盾被害。而劉忠林是村裡的窮小子,不符合綁架者的身份。
最後,劉忠林的供述本身存在很多矛盾,包括作案動機、作案地點和作案手段等。
基於上述情況,張宇鵬請求法院改判無罪,不過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此後兩多年時間裡,法院一直沒有宣判,劉忠林陷入了漫長的等待中。
吉林省高院今日的再審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系原審被告人劉忠林殺死被害人鄭某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審查,原判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劉忠林的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查,劉忠林在偵查階段共有16次供述,有10次承認犯罪,6次不承認,時供時翻。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否認殺害了鄭某某。此外,對一些重要情節的有罪供述前後矛盾。
再審判決書顯示,除劉忠林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指向其作案。原判認定的被害人死亡時間、作案工具均無證據支援。
對於劉忠林稱在偵查期間曾受刑訊逼供,再審並未認定。判決書顯示,雖然劉忠林及其辯護人提供了劉忠林手指病變和右足拇指被截肢照片,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患病的具體時間及原因,沒有證據證實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行為。
張宇鵬告訴介面新聞,在等待再審宣判的過程中,劉忠林經歷了從充滿希望到焦灼不安,再到心灰意冷的變化,“4月18日,我告訴他案子20號在長春宣判,他告訴我說不想來了,經過我說服,他才最終決定來的”。
2018年4月19日夜間12點多,劉忠林抵達了長春。對於聽到要宣判了是什麼感覺時,他表示出乎預料,本以為要等到年底,並告訴介面新聞,他等判決“等得特別辛苦”。
據此前媒體報導,劉忠林自刑滿出獄之後,一直輾轉各地打工,始終沒能很好地融入社會。最長的工作只幹了4個月,“或多或少都和案底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