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想要去農村買房安家, 但是因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城鎮居民不能合法取得農村房屋所有權。 然而隨著農村人口向城鎮產業化的不斷轉移以及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 同村房屋買賣現象屢見不鮮。 那麼, 同村房屋買賣是否合法?如果遇到征地拆遷, 拆遷款又該給誰呢?下面就讓我們詳細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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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我們要明確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 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屬於集體所有。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享有,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法定程式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權由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
其次, 關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
再次, 土地是有限且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 宅基地使用權人處分房屋的行為也會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產生一定影響, 因此, 對於農村房屋的買賣, 受買受人身份的限制。 如果買受人是同村村民, 那麼該處分行為就不會使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資源流失, 通俗來說, 就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因此, 只要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無瑕疵,
最後, 既然合同合法有效, 經必要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房屋所有權合法變更, 那麼如果遇到征地拆遷, 拆遷款就該給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人了。
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提醒大家, 同村房屋買賣後, 請記得及時進行變更登記, 否則可能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當然, 如果在征地拆遷的時候還未進行變更登記且賣方拒絕配合登記, 您可以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確權。 如果您對征地拆遷方面有任何疑問, 我們隨時歡迎您前來諮詢。 您也可以百度搜索“李文謙律師”或者“孟文靜律師”, 獲取二位律師的諮詢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