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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奔時代”:紮克伯格和他的Facebook | 鋅事

Round 2, 紮克伯格又通關了眾議院。

55名議員, 人均4分鐘, 5小時連續發問。 相比Round 1眾議院的經驗寶寶們, Round 2的小boss們攻擊性明顯增強, 攻擊點明顯集中起來,

主要瞄準了個人資料、隱私問題以及FB對保守派的偏見, 這三個方面的問題。

不斷地提及“抱歉”、“責任”兩個詞語, 小紮還是非常“誠懇地”承認了自己的錯誤。 但涉及一些具體的問題, 這位全球最大社交平臺的創始人總以“打太極”的方式回擊。

比如, 有議員問道, 是否願意為保護用戶隱私而改變FB的運營模式時, 小紮說:“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雖然小紮也願意同意“互聯網需要政府監管”的政策, 但他也強調, 這樣會傷害到大部分創業公司。

小紮也承認, FB出於對“安全的考量”, 搜集了大量非註冊使用者的資訊。 當議會提出“如何刪除非註冊使用者的資料”、“利用嵌入網站或流覽器代碼的方式搜集了多少全球互聯網使用者的資料”等問題時, 小紮甚至用“I don't know.(我不知道)”、“I'm not clear about that(我不清楚)”等回答來應付。

但這類相對尖銳的問題也僅僅是少數, 美媒也把這場聽證會定義為小紮給國會“議員爺爺”們上的“互聯網科普課”。 而小紮也一改往日短袖人字拖的邋遢風格, 西裝革履的正襟危坐在會議中央接受這群“爺爺們”的質詢。

並且充分體現了對長輩們的尊重, 都會以“Gentleman(議員先生)”或者“Lady(議員女士)”開頭, 聽證會甚至籠罩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之下。 而一旦提及政策立法, 小紮就會把責任推到團隊, 或者“只承認不承諾”。

可以這麼說, 兩天的聽證會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有效承諾。 而在小紮接受聽證的兩天時間內, 在科技股普遍下跌的情況下, FB的股價分別上漲了4.5%和0.78%。 想讓手持FB接近60%投票權的小紮“下崗”也是無稽之談。

可見, 此次的FB事件, 並沒有給大資料時代下使用者隱私的安全問題帶來多大的推動作用。 難道真的要在人人衣冠華麗之下進入“裸奔時代”了嗎?且聽鋅財經請到的各位行業大咖來解讀。

中國Wi-Fi產業聯盟秘書長, 猛科技創始人 | 雄歌

1.這次的資訊洩密是否是個案?

我相信, 無論在哪個國家, 洩密應該是廣泛且長期存在的, 只是說暴露出來, 沒有像facebook這樣有影響力, 所以我們不知道而已。

而這裡面, 涉及的主要問題是:無論是中國, 還是在美國, 其實沒有比較明確的定義,

哪些資訊應該如何防範, 如何規範, 可能是有一些資訊安全法, 但是的確還存在不明確的空間。

2.現在使用者資訊被竊取和洩密的手段有哪些?

第一種情況, 駭客竊取資訊, 這種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第二種情況, 像是facebook、騰訊這樣的大公司, 拿到使用者資料是一個合法的需求(比如導航需要定位), 但它可能存在一些不正當的使用。

第三種情況, 很多中小的app、h5, 由於業務的需要, 使用者也是許可它拿了自己的行為、位址等資料。 但這樣的公司通常沒有配備負責安全的人員, 這是一塊很大的空白, 導致資訊洩露、被駭客利用, 這個是比較廣泛的。

3.就目前來看, 用戶的安全意識怎樣?

從個人來講, 要增強用戶的安全意識。 同時, 網路、APP、H5, 也要加強這方面的防範意識及措施。而國家要繼續加強對資訊的採集、使用、篩選,加強規範的設置。

但現實的情況是:國內絕大部分人沒有這方面的安全意識,他們覺得自己個人資訊洩露沒什麼關係,只要金錢沒有被盜。

浙江思大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 張曉毓

1.目前國內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使用者資訊這塊?

目前,國內針對互聯網網路、互聯網資訊隱私保護是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但是,相關的部門發佈了一些部門規章,以及相關團體發佈了一些團體性規章。

其中部門規章是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叫做《電信和互聯網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還有一個是團體性規定,叫作《互聯網企業個人資訊保護測評標準》,就是類似於這樣的規定。

但部門或者團體的規定與正式立法相比,並沒有上升到相應的高度。

此次FB使用者資訊洩露事件,確實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但隱私權是一個非常大的概念,它的概念是說這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這次的使用者資訊洩露事故,主要反映出來的問題是:大資料時代下,如何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其中個人資訊主要包括姓名、住址、電話、身份資訊、資產資訊以及檔案資訊這些,針對這方面目前為止並沒有相應的立法。

2.是否有開始重視這方面的法律章程?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來以後,出現了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解釋,情節嚴重者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說明國家越來越重視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同時,在《民法》中規定隱私權是每一個公民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只是說,在這樣一個互聯網時代的背景下,公民個人資訊越來越頻繁的使用,安全性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這次FB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如果國家能出臺針對公民個人資訊安全保護的相關立法,無疑是具有重大意義的。

是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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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加強這方面的防範意識及措施。而國家要繼續加強對資訊的採集、使用、篩選,加強規範的設置。

但現實的情況是:國內絕大部分人沒有這方面的安全意識,他們覺得自己個人資訊洩露沒什麼關係,只要金錢沒有被盜。

浙江思大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 張曉毓

1.目前國內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使用者資訊這塊?

目前,國內針對互聯網網路、互聯網資訊隱私保護是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但是,相關的部門發佈了一些部門規章,以及相關團體發佈了一些團體性規章。

其中部門規章是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叫做《電信和互聯網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還有一個是團體性規定,叫作《互聯網企業個人資訊保護測評標準》,就是類似於這樣的規定。

但部門或者團體的規定與正式立法相比,並沒有上升到相應的高度。

此次FB使用者資訊洩露事件,確實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但隱私權是一個非常大的概念,它的概念是說這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這次的使用者資訊洩露事故,主要反映出來的問題是:大資料時代下,如何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其中個人資訊主要包括姓名、住址、電話、身份資訊、資產資訊以及檔案資訊這些,針對這方面目前為止並沒有相應的立法。

2.是否有開始重視這方面的法律章程?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來以後,出現了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解釋,情節嚴重者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說明國家越來越重視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同時,在《民法》中規定隱私權是每一個公民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只是說,在這樣一個互聯網時代的背景下,公民個人資訊越來越頻繁的使用,安全性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這次FB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如果國家能出臺針對公民個人資訊安全保護的相關立法,無疑是具有重大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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