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可以順利按程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
而當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復查找,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
就認為這是法院工作不力。
無法執行到位法官心裡也倍感無奈,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很多人
混淆了兩個很關鍵的概念:
執行難 與 執行不能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經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執 行 難
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 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 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 導致法院查控困難,
執 行 不 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 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 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執行不能
在司法實踐中
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 最終程式終結的案件。
另一大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但由於財產已全部被抵押, 在抵押財產無剩餘價值的情況, 這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財產。
“執行不能”案件 , 法院每年都會出現, 對於這類執行不能的案件,
對於“執行不能”終本案件, 法院可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措施, 法院每半年都會集中線上上發起網路查詢, 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帳號、車輛等財產進行查詢, 發現有財產的, 立即恢復處理。
同時, 法院在採取“行動”積極解決該類“執行不能”案件時, 執行法官應加強對申請人的溝通解釋工作, 爭取到申請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 化解申請人負面不滿情緒, 做好安撫、後續工作, 把好法院工作最後一道重要關口, 行動同時, 也讓當事人很好的知道法院在行動、在作為, 做到溝通、行動雙向“作為”。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 後一類案件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
造成案件“執行不能”, 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 也有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因, 同時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抓失信被執行人,
發佈懸賞公告,
公佈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院執行幹警們
一直都在竭盡全力,東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執行難”,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明白,
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
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同時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抓失信被執行人,
發佈懸賞公告,
公佈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院執行幹警們
一直都在竭盡全力,東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執行難”,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明白,
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
理性看待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