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育兒>正文

2018最新:新婚姻法生二胎政策是什麼?

繼2018年的新婚姻法出臺後, 越來越多的人願意生二胎了, 早在2016年全面二胎就已經放開, 可是效果卻並不明顯, 出生人口並沒有像前期預測的那樣增長, 所以, 新的婚姻法出臺的時候也考慮到了二胎政策的適應性, 提出了很多的二胎政策, 以此來配合全面二胎的政策一起實行, 這樣就大大增加了新婚姻法生二胎政策的可行性和全面二胎政策的可操作性。

從20世紀80年代的第一批獨生子女開始, 從2001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開始, 隨著國情與人口的變化, 從獨生子女, 到單獨二孩, 最後“全面二孩”政策終於在2016年落地了。

【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全會公報指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 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完善人口發展戰略, 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 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

“全面二孩”的正式實施給很多家庭帶來了變化,

當初不能生的可生了, 但是能生的年輕人又表示不想生。 到底是生還是不生, 到底是能生還是不能生, 我們先弄清楚以下幾點:

1 《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

實行計劃生育, 是民族文明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 它不僅關係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 而且關係到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民族的興旺, 是一個帶有全域性的問題。 婚姻法本條的規定, 就是要把計劃生育的原則落實到每個家庭, 每對夫妻之中。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因此, 計劃生育並不只是婦女一方的義務, 而是夫妻雙方的義務, 不能片面地把計劃生育的義務推給婦女一方。

2 對於很多家庭雖然符合生育條件,

但是不願意生育的也是允許的。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 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 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 我國1992年頒佈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一次在立法中規定生育權, 其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 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3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獨生子女”政策怎麼辦?

“全面二孩”政策開始後, 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 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 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 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4 政策雖然開放了, 但是並不是想生就生。

“二孩政策”不等同於“二胎政策”, 所以第一胎為多孩時, 不可生第二胎。

5 二胎媽媽的產假

根據國務院2012年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 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增加產假15天。 最新:各省份紛紛修法保護“生二胎媽媽” 產假最長158天。 全國各地通過修訂實施辦法, 延長了產假, 達到138天至158天, 其中西藏的產假是最長的。

新的政策使得原來的二胎政策進一步完善, 推行二孩政策, 這樣既能夠控制人口的井噴式增長, 又能鼓勵年輕夫妻多生一個孩子, 用來緩解我國現階段的人口問題, 也就是人口老齡化和出生率大大下降。 同時新婚姻法生二胎政策還對孕婦職工的工資和假期做出了規定, 這也維護了准媽媽們的權利, 使得原來的二孩政策更加的人性化。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