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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內蒙古人不用再出“交通事故停車費”啦!

連日來

微信朋友圈有人發佈消息稱

↓↓

“自5月1日起, 交通事故車輛嚴禁指定停車場, 停車費由交管部門承擔。 ”

4月14日

通過從赤峰市交警支隊一大隊獲悉

消息屬實!

公安部制定的新規將于下月施行。

據瞭解,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於2017年7月22日發佈, 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規裡明確提出,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 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 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另外, 新規還說明,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通知當事人30日後不領取的車輛, 經公告3個月仍不領取的,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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