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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季簽合同,小心別跳這些坑兒!

又是一年畢業季, 隨著畢業季的臨近, 求職熱也是如火如荼地持續升溫。 踏入高校很有可能就碰到了某某企業或者某某學院的專項招聘會, 而應屆畢業生手上也總會拿著一打兒厚厚的材料和簡歷。 要知道求得一個好職位的難度可是不低於高考的。

用千軍萬馬過獨木橋來回應求職難度不為過, 因此不難想像, 當收到一份某公司的Offer時, 你一定會欣喜若狂, 但在欣喜之餘, 可千萬不要被開心衝昏頭腦, 上來激動就大筆一揮簽下大名, 要知道這些合同與你接下來很長一段時間的收入和發展息息相關,

而很多合同裡就藏著很多隱形的坑等著你去跳。

知乎網友吐槽簽約後遇到的坑

公司和求職者之間是雇傭關係, 雙方雖然存在互利條件, 但仍然處於對立的兩方。 單純地在薪金、休假、補貼上做文章的公司已經很難見到, 於是便有出現了另外一個大坑:在收到Offer的時候會被公司要求簽訂協力廠商協定。

有很多同學在面對這個問題時, 會有一種非常懵懵的感覺, 於是心想:直接把這個合同都簽好, 然後美美地去上班就OK啦。 然而一般情況下並不是像各位想得那般美好, 要知道, 協力廠商協議和雇傭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

協力廠商合同是指企業將員工進入企業工作時, 不是和企業之間簽勞動合同, 而是與企業外包的人力資源公司(即協力廠商)簽勞動合同, 所以員工到企業工作屬於派遣性質, 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

雇傭合同和協力廠商合同最大的區別就在於, 公司是否承認求職者與自己之間的正式勞動關係的。

簽訂協力廠商合同將會產生的後果

很顯然, 作為非正式員工, 求職者不可能享受到正式員工的待遇。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也很難用《勞動法》來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反而會很容易地被公司推出去做替罪羊或者背鍋俠。

除了協力廠商合同, 它的孿生兄弟――三方協議也是畢業生就業路上的一個大坑。

“三方協議”指的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 是應屆畢業生在第一次就業的時候必須簽署的協定, 由學生本人、學校及學生要去的單位三方簽訂並蓋章生效。 這份協議的範圍涵蓋了整個畢業生群體, 也就是說, 沒有任何一個畢業生能避開三方協議。

簽訂三方協議將會產生的後果

三方協定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便自行終止, 雖然協議有效的時間很短, 但其中卻涵蓋了簽約各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算得上是正式的、有約束力的協議。

也就是說, 三方協議很有可能就是正式合同的“草簽”版本, 而其中約定的待遇問題, 很有可能就是正式合同中的待遇內容,

教育部規定, 每一位元畢業生只有編碼在冊的一份三方協議, 這意味著三方協議一旦簽訂, 若再想違約, 不但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而且必須與企業和學校達成一致意見後, 走完學校和企業規定的繁瑣而漫長流程, 才能換取由學校發放的新三方協議。 因此在簽訂三方協議時同樣也不能掉以輕心!

有同學經常會有這樣的疑問,所有合同的內容都大同小異,通常看起來冗雜無比,難以找到重點和坑點,這時應該怎麼辦?

i律師想說的是,其實只要抓住幾個重要的點去審核合同,就能比較容易地分辨這份合同中有沒有隱藏的坑。

一、薪金及補貼。

三方協議中的薪金待遇往往和正式勞動合同中的薪金待遇相同,為了避免違約和毀約等不必要的麻煩出現,在簽訂三方協定時,一定要考慮清楚公司給出的工資是否是你願意接受的。補貼問題也要一併查看清楚,給予補貼的情形大致包括: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二、休假。

三、試用期或實習期。

實習期也是協議中容易出現坑點的一個項目。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會要求新入職的人員先進行一段工作,然後再考慮是否予以轉正。但是在這段特殊時期,也是出現法律糾紛的高頻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雇方是有權利規定試用期的,但試用期和實習期實際上是有著本質差別的。實習期是指學生進入公司進行實踐鍛煉,為的是完成學業;試用期是要拿工資的,而且在試用期內只要沒有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除關係的情形,就應當轉化為正式的雇傭關係。

十餘年寒窗,為的就是在結束學業後有一個好工作好未來,所以踏上社會的第一步一定要走好,千萬不要因為各種帶坑的合同,而讓自己的未來蒙上一層灰暗。

有同學經常會有這樣的疑問,所有合同的內容都大同小異,通常看起來冗雜無比,難以找到重點和坑點,這時應該怎麼辦?

i律師想說的是,其實只要抓住幾個重要的點去審核合同,就能比較容易地分辨這份合同中有沒有隱藏的坑。

一、薪金及補貼。

三方協議中的薪金待遇往往和正式勞動合同中的薪金待遇相同,為了避免違約和毀約等不必要的麻煩出現,在簽訂三方協定時,一定要考慮清楚公司給出的工資是否是你願意接受的。補貼問題也要一併查看清楚,給予補貼的情形大致包括: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二、休假。

三、試用期或實習期。

實習期也是協議中容易出現坑點的一個項目。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會要求新入職的人員先進行一段工作,然後再考慮是否予以轉正。但是在這段特殊時期,也是出現法律糾紛的高頻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雇方是有權利規定試用期的,但試用期和實習期實際上是有著本質差別的。實習期是指學生進入公司進行實踐鍛煉,為的是完成學業;試用期是要拿工資的,而且在試用期內只要沒有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除關係的情形,就應當轉化為正式的雇傭關係。

十餘年寒窗,為的就是在結束學業後有一個好工作好未來,所以踏上社會的第一步一定要走好,千萬不要因為各種帶坑的合同,而讓自己的未來蒙上一層灰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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