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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嚴厲查處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 營造良好政治生態

濱州日報/濱州網訊日前, 為進一步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濱州市在出臺《建立容錯免責機制激勵幹部幹事創業實施辦法(試行)》基礎上, 研究出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查核處理辦法(試行)》, 建立澄清保護制度, 嚴厲查處打擊誣告陷害、造謠誹謗等信訪舉報行為, 依紀依法規範信訪舉報行為, 及時還幹部清白, 給幹事者鼓勁, 為清廉者撐腰, 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

明確界定行為、保護對象範圍。 辦法提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 是指舉報人通過暗箭傷人、故意誣告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散佈謠言和不實消息等方式,

對公職人員進行惡意誣告陷害的行為。 辦法明確保護對象範圍包括濱州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公職人員及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工作人員。

嚴格查核辦理程式。 辦法提出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誰受理、誰核查”的原則,由承辦單位或公職人員提出書面申請, 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程式進行調查核實認定,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依法介入, 確屬誣告陷害需要追查的, 還要按有關程式進行報批。

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對經調查核實確屬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的,

辦法要求對誣告陷害人依紀依法嚴肅進行處理。 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黨紀處分。 誣告陷害人是公職人員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給予政紀處分。 誣告陷害人為黨政領導幹部的, 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 誣告陷害人違反信訪法規的, 按照《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 對誣告陷害人進行勸阻、批評或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 誣告陷害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誣告陷害人應追究其他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 辦法還進一步明確, 對具有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誣告陷害手段惡劣、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對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反復舉報誣告陷害他人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節的, 從重處理。

及時澄清消除影響。 辦法提出對經認定確屬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及時向提出認定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回饋認定結果, 給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在組織作出認定結論的同時, 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為其澄清和正名, 及時消除負面影響。

澄清的方式可通過召開被舉報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會議或中層以上幹部會議說明情況, 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及上級單位書面說明情況, 必要時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發佈通報說明情況等。

從嚴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各級黨組織要不斷加強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黨員幹部的黨性和道德教育, 堅持以嚴的教育、嚴的紀律、嚴的制度、嚴的監督, 從嚴管理和監督幹部, 對誣告陷害他人的信訪舉報行為, 堅持發現一起, 查處一起。 辦法還提出了追究黨委(黨組)和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具體情形, 包括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 幹部群眾反映強烈, 造成重大影響的;對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處工作落實不力,

澄清不及時, 造成嚴重後果的;在組織調查核實前或者調查期間向參與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相關人員通風報信, 阻撓、干擾相關問題調查處理, 不如實報告有關情況, 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變通執行的;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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