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吳少培(身份證號3505821986****5013)、吳靜怡(身份證號3505821986****5025):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國訴被告吳少培、吳靜怡、林峰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3033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被告吳少培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洪金國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計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吳少培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支付原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3000元;三、被告林鋒潮對被告吳少培尚欠原告洪金國借款本金38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承辦法官:戴劍萍 書記員:郭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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