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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少培、吳靜怡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吳少培(身份證號3505821986****5013)、吳靜怡(身份證號3505821986****5025):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國訴被告吳少培、吳靜怡、林峰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3033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被告吳少培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洪金國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計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吳少培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支付原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3000元;三、被告林鋒潮對被告吳少培尚欠原告洪金國借款本金38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林鋒潮承擔保證責任後, 有權向被告吳少培追償;四、駁回原告洪金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143元, 由被告吳少培、林鋒潮負擔;鑒定費30000元, 由被告吳少培、林鋒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承辦法官:戴劍萍 書記員:郭麗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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