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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治、柯金龍、石獅市駱駝服飾織造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欣治(身份證號3505221970****8548)、柯金龍(身份證號3505821969****8532)、石獅市駱駝服飾織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石獅市龍整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駱駝服飾織造有限公司、王欣治、柯金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6376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被告石獅市駱駝服飾織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石獅市龍整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44893.38元、100000元、250000元,

並以本金44893.38元、100000元、250000元為基數按約定的月利率1.5%分別支付自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19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柯金龍對被告石獅市駱駝服飾織造有限公司的上述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石獅市龍整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24元, 由被告石獅市駱駝服飾織造有限公司、柯金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承辦法官:李小紅 書記員:郭麗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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