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 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發佈《關於開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清算申報的通知》。
通知指出, 各級牽頭部門提交本地汽車生產企業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清算申請報告;對於2015年度、2016年銷售上牌但未獲補貼的車輛按照對應年度補貼標準執行;運營類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達到2萬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獲得補貼資格。
以下為政策原文:
4月19日, 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發佈《關於開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清算申報的通知》。
通知指出, 各級牽頭部門提交本地汽車生產企業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清算申請報告;對於2015年度、2016年銷售上牌但未獲補貼的車輛按照對應年度補貼標準執行;運營類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達到2萬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獲得補貼資格。
以下為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