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謝玲)近日,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規範保健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的解讀。 此次發佈解讀是對保健功能聲稱標識規範的進一步明確。
解讀指出, 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營養素補充劑除外), 應在標籤、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下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 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 具有×××的保健功能”。
已批准上市的, 其保健功能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 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佈實施前, 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
解讀中提到, 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
而營養素補充劑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 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 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
另外, 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籤、說明書, 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 公告中第三條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 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