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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曾有主 車商被判3倍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三倍賠償訴求後,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案件目前在市一中院審理中。

說法

原告:“新車”曾有主

余先生訴稱, 2016年9月12日, 他從被告處訂購了一輛藍色福特金牛座小轎車, 並於當日支付了5000元定金, 第二天, 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 被告明示原告該車前保險杠有劃傷, 已修復完畢, 並為原告優惠了3000元。

原告于當日支付加上10萬貸款在內的23萬餘元的購車款及為該車上了保險。 9月27日余先生為該車繳納購置稅19100元, 並於當天取得機動車行駛證。

2017年3月份, 余先生接到平安保險公司電話稱其車的保險5月份即將到期。

6月, 余先生去亦莊一家公司保養時被告知車輛已買了一年。 8月, 經電話詢問, 保險公司告訴余先生其車子的車主名為王某。

余先生認為, 被告的行為系欺詐, 故應做出三倍購車款的賠償。

被告:未上牌就屬新車

北方福瑞公司辯稱, 該公司不存在故意欺詐, 2016年5月10日, 黃某、王某、陳某在該公司處辦理購車手續。 5月11日, 三人又來到公司要求退款, 理由是頂名購車, 黃某是名義車主, 王某是實際使用人, 因當晚三人有矛盾沒有提車, 且黃某不願意出借購車指標導致黃某要求解除與公司的購車協議, 公司考慮到頂名購車不合法且只辦了購車手續, 故同意解除合同, 錢退給實際出資人陳某。

被告方稱, 涉案車輛不是二手車,

車輛無驗車手續也沒有車管所上牌手續, 上牌後再轉讓才是二手車。 車輛前杠、前蓋噴漆不是致命隱患, 對車輛使用銷售沒有本質影響。 車輛從購車至今已經一年多, 車沒有品質及安全問題, 無合同無效及欺詐情況, 原告余某的要求有違公平原則, 公司願意賠償但餘某要求過高, 故不同意餘某的訴求。

判決

銷售商欺詐 三倍賠償

被告有關車輛並非二手車、所維修的瑕疵不是致命隱患、車輛沒有品質及安全問題的辯解不影響對其欺詐行為的認定, 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還購車款23萬餘元及三倍賠償的請求。

綜上, 海澱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北京北方福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

向原告余某退還購車款23萬餘元;並三倍賠償余某71萬餘元;原告則返還被告福特牌金牛座轎車, 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宣判後, 北方福瑞汽車公司不服, 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文/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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