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三倍賠償訴求後,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案件目前在市一中院審理中。
說法
原告:“新車”曾有主
余先生訴稱, 2016年9月12日, 他從被告處訂購了一輛藍色福特金牛座小轎車, 並於當日支付了5000元定金, 第二天, 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 被告明示原告該車前保險杠有劃傷, 已修復完畢, 並為原告優惠了3000元。
原告于當日支付加上10萬貸款在內的23萬餘元的購車款及為該車上了保險。 9月27日余先生為該車繳納購置稅19100元, 並於當天取得機動車行駛證。
2017年3月份, 余先生接到平安保險公司電話稱其車的保險5月份即將到期。
余先生認為, 被告的行為系欺詐, 故應做出三倍購車款的賠償。
被告:未上牌就屬新車
北方福瑞公司辯稱, 該公司不存在故意欺詐, 2016年5月10日, 黃某、王某、陳某在該公司處辦理購車手續。 5月11日, 三人又來到公司要求退款, 理由是頂名購車, 黃某是名義車主, 王某是實際使用人, 因當晚三人有矛盾沒有提車, 且黃某不願意出借購車指標導致黃某要求解除與公司的購車協議, 公司考慮到頂名購車不合法且只辦了購車手續, 故同意解除合同, 錢退給實際出資人陳某。
被告方稱, 涉案車輛不是二手車,
判決
銷售商欺詐 三倍賠償
被告有關車輛並非二手車、所維修的瑕疵不是致命隱患、車輛沒有品質及安全問題的辯解不影響對其欺詐行為的認定, 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還購車款23萬餘元及三倍賠償的請求。
綜上, 海澱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北京北方福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
宣判後, 北方福瑞汽車公司不服, 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文/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