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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食品攤販不得設在幼稚園、中小學周邊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日前, 北京市法制辦發佈對《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生產經營規定(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草案送審稿, 區政府可以指定食品攤販的臨時經營區, 但不得指定在幼稚園、中小學校周邊。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應當在兩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食藥監管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範圍:小作坊、小餐飲、小雜食店、食品攤販

《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生產經營規定(草案送審稿)》及說明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草案送審稿共6章64條, 包括小型食品業的定義、主體責任、管理制度、法律責任。

該草案送審稿中明確, 小型食品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

其中,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 從業人員少, 生產加工規模小, 生產加工工藝簡單,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下, 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 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 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 以連鎖方式經營和無實體門店方式經營的除外;食品攤販是指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外, 無固定經營場所, 從事食品經營的個人。

食品攤販不得設在幼稚園、中小學校周邊

草案送審稿中明確了從業人員健康要求;要求小食品業須建立進貨查驗和記錄、食品安全自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明確食品標籤;要求小作坊實行生產加工食品實施品種目錄管理;規定了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品種負面清單。

對於食品攤販的經營區域, 按照規定, 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小餐飲的經營區域和食品攤販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經營品種, 並向社會公佈。

食品攤販的臨時經營區域不得指定在幼稚園、中小學校周邊, 不得佔用道路、橋樑、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場所, 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擅自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或者時段以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

由區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可以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事故兩小時內報告

按照要求, 小作坊和小餐飲須向區食藥監管部門申請許可, 小食雜店向區級食藥監管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小型食品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防止事故擴大, 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並在二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食藥監管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區食藥監管、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該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4月19日至5月18日。 市民可登錄市法制辦網站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 查閱具體內容並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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