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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任性買買買,大包小包提回來?當心負刑責!

有很多人喜歡在閒暇之餘出國或出境旅遊, 小王(化姓)就是其中一個, 一年要出去玩好幾次, 而且每次都採購不少東西回來, 有的是自己用, 大部分是幫親戚朋友帶的。 就是因為這“買買買”, 出事了——

案情回顧

去年11月份, 小王從某國外旅遊勝地遊玩歸來, 入境時, 海關關員從其隨身攜帶的手提袋內查獲某品牌保濕噴霧7瓶(75毫升/瓶, 產地馬來西亞)、某品牌香身劑6瓶(50毫升/瓶, 產地馬來西亞)、某品牌水凝霜1瓶(50毫升/瓶, 產地韓國)。 這些物品都沒有向海關申報, 經鑒定, 上述物品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71.62元。

雖然偷逃的稅款不多, 但這種行為的性質確實是走私行為。

而且, 海關還查到, 小王已經不是第一次有這種行為了, 去年2月份和7月份, 小王曾分別因走私紅酒、護膚品入境被行政處罰。

之後, 小王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審理的法院認為小王逃避海關監管, 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 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判決的結果是, 小王犯走私普通貨物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元, 被海關扣押的物品也被沒收。

普法時間

可能很多人看到這個故事會有疑惑, 為什麼小王第三次只偷逃稅款七十來塊錢就構成了犯罪?其實小王前兩次偷逃的稅款也分別只有一百多、兩百多塊錢人民幣。 要解開這個疑惑, 我們首先要瞭解一下什麼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 逃避海關監管,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 偷逃應繳關稅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兩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行為。

可見, 構成本罪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偷逃關稅稅額較大, 一種是一年內曾因走私被兩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

很明顯, 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屬於第二種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 在這種情形下, 偷逃稅款的數額不影響罪與非罪的認定, 這也正是為什麼小王偷逃稅額不大但還是構成犯罪的原因。

根據我國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等相關規定,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並接受海關監管。 超過規定額度的物品要向海關申報並繳納關稅。

有兩類人一定要特別注意這個法條,

一是經常出國(境)旅遊並喜歡“買買買”的人,

二是通過網店、微商等管道做專業代購的人,

一定要依法繳納關稅, 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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