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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代替子女撤銷婚姻嗎?

可撤銷的婚姻, 是指因脅迫結婚的, 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那麼, 父母可以主張自己代替子女撤銷婚姻嗎?找法網小編現在就為大家介紹撤銷婚姻的相關內容。

在生活實踐中,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撤銷婚姻嗎?

1、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 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 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 因脅迫結婚形成的婚姻關係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 是屬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之所以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屬於可撤銷婚姻, 是因為該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 結婚行為本質上是需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結婚的合意, 受脅迫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親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損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但是婚後雙方彼此建立了感情, 家庭幸福, 受脅迫的當事人並不想使其婚姻關係歸於無效, 因此, 婚姻法將這類婚姻界定為可撤銷的婚姻。

在現實生活中, 也常有乘人之危結婚、欺騙結婚及重大誤解結婚等現象, 這些現象是否可以屬於可撤銷婚姻的範圍, 這就需要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 律師會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及實務能力, 幫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從而更好的維護您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

 2、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請撤銷婚姻嗎?

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受到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行使, 其他任何人,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 對此, 我國《婚姻法》第11條是有明確規定的。 同時,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 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3、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 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 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但是,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 此處的“一年”, 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4、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 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 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 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5、婚姻被撤銷的後果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 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綜上所述, 我們可以得知, 我國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是因脅迫結婚形成的婚姻關係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受到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行使, 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 注意: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 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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