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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不是鬧著玩!15歲“熊孩子”縱火獲刑

稿件來源: 南方日報

“熊孩子”一時無聊, 多次在住所附近舊樓處放火發朋友圈, 沒想到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放火案, 15周歲的阿傑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一年。 繳獲的作案工具打火機1個, 依法予以沒收。

2017年3月, 阿傑在淩晨時分先後4次在白雲區江高鎮一帶, 以打火機點燃泡沫紙皮箱、房屋圍蔽布等方式放火。 同月30日, 阿傑在去往網吧的路上被便衣抓獲。

據阿傑交代, 他自小與姑姑居住, 第一次放火是在2017年3月26日零時許, 當時他在姑姑家附近的舊房子處, 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

點著了放在地面的散成塊狀的泡沫箱, 點著火後阿傑立即跑開, 用手機拍下起火現場, 並將起火現場的視頻發到朋友圈。 阿傑覺得放火好玩, 又沒有燒到人, 就多次在住所附近的舊樓處放火, 直至案發被抓。

記者瞭解到, 雖然阿傑的父母長期不在身邊, 但阿傑的姑姑非常關心他, 也非常願意照顧阿傑的生活。 姑姑希望, 阿傑能夠有機會重回學校學習。

2017年8月13日, 阿傑的家屬向被害人龍某賠償了經濟損失800元, 並向龍某表示歉意, 龍某對阿傑的放火行為予以諒解, 也表示希望對阿傑從輕處罰, 使其儘早重返學校。

法院認為, 阿傑多次放火,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阿傑犯罪時已滿15周歲不滿16周歲,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 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阿傑減輕處罰。

法官提醒,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 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燃燒財物時, 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 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就屬於放火。 火並不是玩具, 千萬別做放火的“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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