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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背後的法律雷區

近日, 一篇名為《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 北大博士後騙離婚》的帖子在網上火了起來。 發帖人稱丈夫以給孩子上北京戶口為由提出“假離婚”, 等孩子落戶成功後, 前夫卻拒絕重婚, 女子被“淨身出戶”, 而前夫卻另有新歡, 且新歡已有身孕。 現實生活中, “假離婚”的現象已不罕見, 但“假離婚”背後映射出來的法律問題發人深省, 本文將以三個典型案例予以闡釋。

案例一:夫妻為二孩上戶口協議“假離婚” 事後丈夫索要大兒子撫養權

原告張先生與被告羅女士結婚後, 於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張甲。 2009年1月, 為了給即將出生的第二個孩子張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戶口,

張先生與妻子羅女士協議“假離婚”。 雙方《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張甲、張乙歸羅女士撫養, 張先生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4000元;羅女士名下房產一套, 由張先生負擔房貸月供一萬餘元。

現如今, 大兒子張甲在寄宿制學校讀書、小兒子張乙跟隨羅女士生活, 但是, 羅女士拒絕張先生和孩子的爺爺奶奶探望兩個孩子, 導致彼此產生矛盾。

張先生認為, 羅女士現雖租住在140餘平方米的房屋內, 但由於收養了三個一歲多的孩子, 雇傭了三名保姆照看連同張乙在內的四名孩子, 保姆費及四個孩子的平時花銷不低, 加上羅女士信仰佛教, 張先生覺著這將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故張先生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大兒子張甲由張先生撫養,

羅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 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 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 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 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 哺乳期內的子女,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 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該案中, 張先生與羅女士雖已協議離婚, 但作為婚姻存續期間生育兩子的父母, 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儘管張先生與羅女士曾約定兩子均由羅女士撫養,

但就撫養權變更、離婚後財產糾紛雙方多次對簿公堂, 此種衝突對孩子的撫養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羅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帶著三個保姆撫養四個剛滿一周歲多的孩子, 加上經營公司等日常繁忙, 導致對大兒子張甲的關心和照顧缺失, 致使張甲學習成績下滑, 影響了張甲身心的健康成長, 法院由此確定大兒子張甲由張先生撫養。

案例二:為買房避稅施計“假離婚” 丈夫悔訴離婚協議無效

劉先生多次嘗試重婚, 均被張女士拒絕。

法院經審理後, 判決劉先生與張女士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法官釋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三:妻子因患病與丈夫協商“假離婚” 男方再婚後被訴“淨身出戶”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大學同班同學, 大二開始自由戀愛, 畢業後李女士在瀋陽工作, 李先生在北京工作。 二人於1991年12月登記結婚, 並於婚後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 2005年, 李女士因患躁狂抑鬱症先後兩次住院治療。

2010年, 李先生再婚, 李女士一紙訴狀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決李先生“淨身出戶”。

法院經審理後, 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李女士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適當。 根據查明的事實, 李女士與李先生經協商于2006年簽訂了《假離婚協議書》, 並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自此, 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 此外, 李女士與李先生于2006年簽訂的《假離婚協議書》內容明顯有悖我國《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 不能認定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該協議書應認定無效, 且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主要條款已經履行完畢, 李女士堅持的訴訟請求和主張亦缺乏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 故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吳衛娟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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