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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執法權威不容侵犯」銀川一女子朋友圈辱警被拘八日!

2018年4月10日上午9時35分左右, 違法行為人金某某到鎮北堡鎮黃河農村信用社辦事時, 因將其駕駛的寧A0WXXX牌照轎車違法停放在馬路邊上而被西夏區交警二大隊民警依法處罰。

金某某為了發洩不滿情緒, 在其微信朋友圈內發佈了一條辱駡員警的資訊, 該資訊言語粗俗不堪, 已有較多的人流覽, 在社會上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

經調查, 金某某對自己在朋友圈發佈辱警資訊的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給予金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處罰。

2018年以來, 銀川市公安局對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全部依法查處, 19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尊嚴不容褻瀆, 民警權益不容侵犯, 任何人不得挑戰法律權威, 襲警必然付出代價。 對於襲警辱警、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 銀川公安將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 對發生的此類案件絕不手軟、堅決打擊。

法律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 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 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 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 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 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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