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聚會到飯店吃飯, 她點了一瓶雪碧, 可服務員卻錯拿來了稀釋的洗滌劑……
喝下洗滌劑後感覺不適, 她被送到醫院救治, 經檢查確診為洗滌劑中毒, 住院30天。 出院後, 她將酒店告上法庭, 要求懲罰性賠償和精神賠償4.6萬餘元。
日前,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酒店被判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1.4萬餘元。
2016年6月, 瀋陽市民張蘭與同學等一行10余人到瀋陽市聖逸坊生日酒樓就餐。 期間點了一瓶1.25升的雪碧, 張蘭和另一位同學飲用後, 發現味道不對, 後來得知系洗滌劑。
張蘭感覺身體不適, 便報警就醫。 經醫院檢查確診為洗滌劑中毒,
庭審中, 張蘭稱當時就找到服務員。 “服務員稱拿錯了, 他給我們拿的是酒店擦桌子用的洗滌劑。 我一共喝掉一杯多洗滌劑, 第一杯因口中咀嚼甜品, 所以並未發覺, 第二杯只喝了一口, 隨即發現不對。 ”
張蘭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酒店應賠償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即4.3萬餘元。 “在與酒店一方交涉時, 對方出口不遜, 侮辱我們的人格, 現要求酒店精神賠償3000元。 ”
據悉, 瀋陽市聖逸坊生日酒樓系個人獨資企業, 其投資人為劉博, 該酒樓已於2016年12月2日註銷。
當日張蘭報警後, 在該報警情況登記表背面記載有服務員的陳述:“上午11時許,
庭審中, 張蘭也提供了酒店值班經理的書寫材料。 “今有顧客在店內用餐, 服務員誤把稀釋洗滌劑當雪碧提供, 張蘭誤飲一杯, 另一人誤喝一口後及時發現, 隨即到衛生間漱口、嘔吐, 嗓子有灼熱感。 ”
對此, 酒店的投資人劉博未答辯。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當事人有答辯並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 本案被告劉博經本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 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依據法律規定,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
本案中, 張蘭要求劉博賠償相應損失的請求因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費者提供,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 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 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本案中, 張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 仍然向其提供的事實, 故本院對其兩倍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於醫療費的訴請,
日前, 法院判決劉博支付張蘭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1.4萬餘元。 駁回張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遼沈晚報、聊沈用戶端記者 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