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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同事代辦離職,卻被同事賣了?

委託同事代辦離職, 在異地跳槽交接時間不夠的情況下, 是職場上非常常見的。 可委託代辦離職時, 你在選取代辦人的時候, 有夠謹慎嗎?無憂精英網的會員李先生, 就因為委託同事全權代辦離職手續, 同事擅自與單位約定了再“無勞動爭議”而引起了糾紛。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李先生是杭州某軟體公司在金華地區的銷售經理, 雙方勞動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勞動合同到期後, 李先生繼續向軟體公司提供勞動, 但雙方未能續簽勞動合同。 至2018年2月下旬, 李先生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 此後, 雙方因2017年年終獎問題發生糾紛。 李先生提起勞動仲裁, 要求軟體公司支付2017年年終獎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近6萬元。 可是, 經過仲裁機構的審理, 李先生的申請請求被全部駁回了, 理由是《離職交接表》中已經約定了“雙方再無勞動爭議糾紛”。

在李先生提出離職申請後,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通過電子郵件聯繫了李先生, 稱為了避免交通往返負累, 李先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離職手續, 並在電子郵件裡提供了《離職辦理委託書》。 李先生隨即同意了公司的建議, 並指定公司人力資源部的錢女士代為辦理離職交接等系列手續, 然後簽署了《離職辦理委託書》並快遞回公司。 在之後公司向仲裁機構提交的一系列檔中, 均有“錢女士代簽”的字樣。 《離職交接表》最末還有“離職員工申明”一欄明確載明“本人已經辦理了全部離職手續, 並且已經完全結清了同公司的賬務、財務關係。 我聲明自本人簽字之日起, 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資、獎金、費用補償或錢財或任何形式的報酬,

本人對公司不存在任何權利主張”。 仲裁機構以此為據, 駁回了李先生的申請。

但李先生稱, 錢女士在代簽《離職交接表》並未將“雙方再無勞動爭議糾紛”的聲明告知李先生, 李先生不服該仲裁裁決結果, 主張《離職交接表》等離職手續並非其本人辦理, 向無憂精英網微信公眾號後臺諮詢了如果提起訴訟, 是否有勝率?

無憂精英網的首席職業發展顧問趙爭女士在收到該諮詢後, 做出了回答:李先生的案例中, 主要涉及的問題是代理人以及代理人許可權的問題。

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

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 本案中, 李先生確實可以依法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離職手續, 代理人錢女士所簽署的相關材料依法對李先生產生拘束力。

代理許可權, 即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事項範圍, 或者說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權”的界限。 本案中, 雖《離職辦理委託書》載明“全權代為辦理離職手續”, 但從法律層面, “全權”一類的“代理授權”並不嚴謹。 因此, 考慮到“雙方再無勞動爭議糾紛”是對勞動者重大實體性權利的放棄聲明, 如需要判斷上述“代理聲明”的效力, 仍需要進一步核實代理人錢女士的代理許可權等問題。 如錢女士有無在簽署離職手續時與李先生溝通, 李先生在知情後有無作出過追認或及時提出異議等等。

趙爭女士最後給到李先生的建議是:李先生提請仲裁的主要原因還是公司2017年底年終獎金的發放問題, 建議李先生在提請訴訟前, 可嘗試先與公司協商一次性解決雙方間所有勞動爭議糾紛的一次性調解款。 如未果, 可嘗試提請訴訟。

最後, 無憂精英網特別提示:當勞動者由於身體原因、生活原因, 需要委託他人作為代理人, 代為辦理離職手續時, 需謹慎選擇代理人, 並建議以書面方式明確代理許可權範圍, 避免由於代理人選任不慎重、代理授權不明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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