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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碩說案|規劃局違法頒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律師行政訴訟保權益

事實概要

孟先生是廣西玉林市XX區的居民, 持有玉林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 並在此用地範圍內建造房屋。 後來因為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孟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徵收範圍。 由於孟先生並未見過相關的房屋徵收材料, 為了更多的瞭解此次政府徵收行為, 核實其徵收專案的合法性問題, 孟先生聘請了來碩律所的燕薪律師來承辦自己的案件。

辦案經過

調查徵收專案的相關資訊

律師對案件進行了系統的分析, 決定先向玉林市規劃局申請調取孟先生房屋所在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此次政府徵收專案的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材料, 目的是明確孟先生的房屋是否在該專案範圍內。

未曾想, 玉林市規劃局未履行資訊公開的法定職責, 與其溝通多次仍然未果, 面對這種情況燕薪律師果斷的向玉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覆議, 要求玉林市規劃局限期履行資訊公開的義務。 其後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 責令玉林市規劃局履行資訊公開義務, 將書面材料提供給孟先生。 經查, 該地塊早在2012年由玉林市規劃局向廣西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孟先生房屋所在的位置包含在該建設用地範圍之內。 其規劃局頒發該許可證的行為, 侵害了孟先生的合法土地使用權。

提起行政訴訟,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被確認違法

在面對玉林市規劃局違法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侵害孟先生合法權益的情況下, 來碩律師果斷的提起行政訴訟。 以其在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未履行嚴格審查義務, 且其提供的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材料明顯缺失等材料, 經過玉林市原州區人民法院的審理, 最終判決確認玉林市規劃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違法, 孟先生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得到了保護。

律師總結

在本案中, 關鍵點之一是核實孟先生房屋所在地塊目前的狀況, 是否在此次的專案徵收範圍之內, 該地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的具體事實情況;關鍵點之二是在獲得上述資訊後, 對其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從程式上、實體上進行合法性審查。 例如: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專案的土地使用權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立項批復性文件等?這些都是審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重點;關鍵點之三是,

玉林市規劃局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其實是行政許可行為, 其在頒發該證是是負有嚴格審查義務的。

在該案中, 面對其廣西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材料, 未有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復, 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程式亦不合法, 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 固原市規劃局對此情況未進行嚴格審查, 將涉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頒發給廣西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為, 必然被法院確認違法。

本案相關法條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檔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關於我們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於2013年12月成立的合夥制事務所。自成立以來,來碩秉持客戶至上的理念,盡心竭力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針對征地拆遷業務,我們配備了專業的律師團隊,團隊律師均具備豐富的經驗。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龍南縣房屋拆遷案件、解某訴河北省某縣政府的房屋徵收決定案件及丁漢忠案件等多個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龍南縣房屋拆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征地拆遷十大案例,解某訴河北省某縣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件入選2014推動河北法治進程十大案例,丁漢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強拆導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國範圍內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來碩以“誠謹、仁愛、專注、良知”為宗旨,現已成為在征地拆遷、行政訴訟領域享有盛譽的律師事務所之一。

電話:13601297308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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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檔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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