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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評」共用單車因無序投放氾濫成災,光靠禁止管用嗎?

原標題

共用經濟可持續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保障

圖片來自於網路, 與正文無關

“共用經濟”, 也稱為“分享經濟”, 本意是指“通過閒置資源的共用並將其與有短期使用需求的用戶之間實現匹配,

從而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使用者可通過較低的價格享有服務, 而資源佔有者則可以通過提供閒置資源給他人“共用”而獲得收益, 是“雙贏”格局, 智慧手機以及移動互聯網的普及極大地促進了共用經濟的發展, 豐富和方便了人民的日常生活。 例如Uber、Zipcar等。 近年來, 我國的共用經濟在經營模式上不限於依託“閒置資源”, 而是通過集中採購或生產大量物品——出售其臨時使用權——獲得回報, 典型的如滴滴、摩拜和ofo共用單車、共用充電寶、共用雨傘等, 其主要特點就是“分時租賃”。

我國共用經濟發展迅速, 國家資訊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發佈的《中國共用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顯示,

2017年我國分享經濟高速發展, 新業態、新模式持續湧現, 技術創新應用明顯加速, 在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

另一方面, 《中國共用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也認為, 目前, 有些法律法規不適應共用經濟的發展。 其實, 稍微留心就可以發現, 共用經濟出現了一些令監管部門、企業、用戶都頭疼的問題, 行業准入的低門檻引發了市場的混亂、供需行為的無序。 例如, 共用單車的無序投入擠佔了公共資源、阻塞交通, 可謂已經氾濫成災, 同時還存在著服務、稅收等問題, 嚴重的還有用戶私藏、毀損單車以及單車共用平臺押金、預付金不退, 乃至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等犯罪。

而一些“偽共用經濟”也趁機進入, 打著各種“共用”旗號的“項目”應運而生, 夾雜著傳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敲詐勒索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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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 共用經濟的優勢明顯, 我們不可能因噎廢食, 取消共用單車、嘀嘀打車等。 党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中明確指出“發展分享經濟”。

中國正在實施“互聯網+”行動計畫, 推進“數字中國”建設, 發展分享經濟, 支援基於互聯網的各類創新, 提高發展品質和效益。 2017年7月3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 為共用經濟市場的未來發展保駕護航。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 在中高端消費、創新引領、綠色低碳、共用經濟、現代供應鏈、人力資本服務等領域培育新增長點、形成新動能。 因此, 為保障共用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未來需要政府、企業、使用者和社會針對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多元共治。

具體而言, 應當進一步出臺規範性檔, 明晰共用經濟這種複雜、多元的權益分享模式下不同主體的權責,

確立資源所有者、資源使用者以及資源運營者如何進行共同分享、權利、義務、責任共擔的原則與具體標準。 同時, 還需要立法明確監管者的具體職責。 地方人大和政府還可以通過立法提倡企業與政府的合作, 並加強征信立法。 共用經濟是在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 權利人對使用權進行臨時性轉移, 從而提高資源利用率, 權利人也能從中獲益。 其本質是整合閒散資源, 盤活存量經濟, 減少浪費, 避免新的資源開掘。 如果企業、用戶不講誠信, 共用經濟也走不遠, 不僅會造成資源的相對過剩和浪費, 還會給社會其他成員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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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要增強監管責任意識、嚴格執法,注重社會治理手段的創新。例如,2017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品質技術監督局指導,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牽頭制定,摩拜、ofo在內的多家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內首個共用自行車團體標準,即《共用自行車產品標準》和《共用自行車服務標準》,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要求共用單車的使用者需要年滿12歲,共用單車的出廠品質也要比現行的自行車國家標準嚴格,而且連續使用三年即強制報廢。根據這個標準,共用單車須配備GPS衛星定位裝置。

司法機關應積極應對共用經濟的挑戰。從檢察機關來看,有必要強化“智慧檢察”的觀念,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最高檢發佈的《檢察大資料行動指南(2017—2020年)》要求,進一步強化大資料思維,針對共用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大資料收集、使用、管理機制,善於獲取資料、分析資料、運用資料,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成立“檢察智慧化中心”,破除資訊壁壘,構建跨類別、跨層級、跨單位的共用經濟檢察大資料交換共用體系,形成大資料應用合力。

同時,檢察機關應當用好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執法力度,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職責。對那些怠於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的監管部門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並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同時,密切關注共用單車企業經營情況,對共用單車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必要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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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共用經濟發展中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傳銷等犯罪的案件,批捕、公訴部門要儘快熟悉共用經濟這種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平衡新經濟的創新與危害兼具、秩序與權益保護兼顧等理念,準確把握各種不法行為的性質,特別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關係,合理解釋、準確定性,努力做到適用罪名準確、量刑適當,才能既促進共用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營造社會的誠信環境。

共用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特定過程中的產物。在網路資訊時代,有些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的行為性質的確利弊兼具,為此,在民商、刑事法律等“硬法”之外,有必要進一步發揮“軟法”的作用,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內部合規規範的建設,培育合規文化,防範風險。例如,歐盟即將出臺的分享經濟政策就沒有採用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條例、指令等形式,而是採用指南的方式。對此我國有關監管部門可以適當借鑒。另外,單車企業對共用單車發展中的問題負有主體責任,其從事的不僅是經營行為,更應把自己的經營理念和著力解決民生、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等結合起來,加強社會責任感,理性、合規、審慎經營,充分利用互聯網新技術與大資料手段推進共用單車的發展與管理,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準和能力,使得共用經濟發展之路越走越寬、越走越穩,真正造福民眾、服務社會。

(作者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檢察日報社新媒體出品

文字丨王文華

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編輯丨田粟

圖片來自於網路,與正文無關

監管部門要增強監管責任意識、嚴格執法,注重社會治理手段的創新。例如,2017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品質技術監督局指導,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牽頭制定,摩拜、ofo在內的多家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內首個共用自行車團體標準,即《共用自行車產品標準》和《共用自行車服務標準》,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要求共用單車的使用者需要年滿12歲,共用單車的出廠品質也要比現行的自行車國家標準嚴格,而且連續使用三年即強制報廢。根據這個標準,共用單車須配備GPS衛星定位裝置。

司法機關應積極應對共用經濟的挑戰。從檢察機關來看,有必要強化“智慧檢察”的觀念,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最高檢發佈的《檢察大資料行動指南(2017—2020年)》要求,進一步強化大資料思維,針對共用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大資料收集、使用、管理機制,善於獲取資料、分析資料、運用資料,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成立“檢察智慧化中心”,破除資訊壁壘,構建跨類別、跨層級、跨單位的共用經濟檢察大資料交換共用體系,形成大資料應用合力。

同時,檢察機關應當用好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執法力度,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職責。對那些怠於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的監管部門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並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同時,密切關注共用單車企業經營情況,對共用單車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必要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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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共用經濟發展中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傳銷等犯罪的案件,批捕、公訴部門要儘快熟悉共用經濟這種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平衡新經濟的創新與危害兼具、秩序與權益保護兼顧等理念,準確把握各種不法行為的性質,特別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關係,合理解釋、準確定性,努力做到適用罪名準確、量刑適當,才能既促進共用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營造社會的誠信環境。

共用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特定過程中的產物。在網路資訊時代,有些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的行為性質的確利弊兼具,為此,在民商、刑事法律等“硬法”之外,有必要進一步發揮“軟法”的作用,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內部合規規範的建設,培育合規文化,防範風險。例如,歐盟即將出臺的分享經濟政策就沒有採用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條例、指令等形式,而是採用指南的方式。對此我國有關監管部門可以適當借鑒。另外,單車企業對共用單車發展中的問題負有主體責任,其從事的不僅是經營行為,更應把自己的經營理念和著力解決民生、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等結合起來,加強社會責任感,理性、合規、審慎經營,充分利用互聯網新技術與大資料手段推進共用單車的發展與管理,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準和能力,使得共用經濟發展之路越走越寬、越走越穩,真正造福民眾、服務社會。

(作者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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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王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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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田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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