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共用經濟可持續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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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經濟”, 也稱為“分享經濟”, 本意是指“通過閒置資源的共用並將其與有短期使用需求的用戶之間實現匹配,
我國共用經濟發展迅速, 國家資訊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發佈的《中國共用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顯示,
另一方面, 《中國共用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也認為, 目前, 有些法律法規不適應共用經濟的發展。 其實, 稍微留心就可以發現, 共用經濟出現了一些令監管部門、企業、用戶都頭疼的問題, 行業准入的低門檻引發了市場的混亂、供需行為的無序。 例如, 共用單車的無序投入擠佔了公共資源、阻塞交通, 可謂已經氾濫成災, 同時還存在著服務、稅收等問題, 嚴重的還有用戶私藏、毀損單車以及單車共用平臺押金、預付金不退, 乃至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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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 共用經濟的優勢明顯, 我們不可能因噎廢食, 取消共用單車、嘀嘀打車等。 党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中明確指出“發展分享經濟”。
具體而言, 應當進一步出臺規範性檔, 明晰共用經濟這種複雜、多元的權益分享模式下不同主體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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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要增強監管責任意識、嚴格執法,注重社會治理手段的創新。例如,2017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品質技術監督局指導,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牽頭制定,摩拜、ofo在內的多家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內首個共用自行車團體標準,即《共用自行車產品標準》和《共用自行車服務標準》,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要求共用單車的使用者需要年滿12歲,共用單車的出廠品質也要比現行的自行車國家標準嚴格,而且連續使用三年即強制報廢。根據這個標準,共用單車須配備GPS衛星定位裝置。
司法機關應積極應對共用經濟的挑戰。從檢察機關來看,有必要強化“智慧檢察”的觀念,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最高檢發佈的《檢察大資料行動指南(2017—2020年)》要求,進一步強化大資料思維,針對共用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大資料收集、使用、管理機制,善於獲取資料、分析資料、運用資料,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成立“檢察智慧化中心”,破除資訊壁壘,構建跨類別、跨層級、跨單位的共用經濟檢察大資料交換共用體系,形成大資料應用合力。
同時,檢察機關應當用好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執法力度,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職責。對那些怠於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的監管部門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並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同時,密切關注共用單車企業經營情況,對共用單車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必要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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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共用經濟發展中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傳銷等犯罪的案件,批捕、公訴部門要儘快熟悉共用經濟這種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平衡新經濟的創新與危害兼具、秩序與權益保護兼顧等理念,準確把握各種不法行為的性質,特別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關係,合理解釋、準確定性,努力做到適用罪名準確、量刑適當,才能既促進共用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營造社會的誠信環境。
共用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特定過程中的產物。在網路資訊時代,有些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的行為性質的確利弊兼具,為此,在民商、刑事法律等“硬法”之外,有必要進一步發揮“軟法”的作用,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內部合規規範的建設,培育合規文化,防範風險。例如,歐盟即將出臺的分享經濟政策就沒有採用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條例、指令等形式,而是採用指南的方式。對此我國有關監管部門可以適當借鑒。另外,單車企業對共用單車發展中的問題負有主體責任,其從事的不僅是經營行為,更應把自己的經營理念和著力解決民生、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等結合起來,加強社會責任感,理性、合規、審慎經營,充分利用互聯網新技術與大資料手段推進共用單車的發展與管理,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準和能力,使得共用經濟發展之路越走越寬、越走越穩,真正造福民眾、服務社會。
(作者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檢察日報社新媒體出品
文字丨王文華
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編輯丨田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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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要增強監管責任意識、嚴格執法,注重社會治理手段的創新。例如,2017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品質技術監督局指導,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牽頭制定,摩拜、ofo在內的多家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內首個共用自行車團體標準,即《共用自行車產品標準》和《共用自行車服務標準》,這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要求共用單車的使用者需要年滿12歲,共用單車的出廠品質也要比現行的自行車國家標準嚴格,而且連續使用三年即強制報廢。根據這個標準,共用單車須配備GPS衛星定位裝置。
司法機關應積極應對共用經濟的挑戰。從檢察機關來看,有必要強化“智慧檢察”的觀念,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最高檢發佈的《檢察大資料行動指南(2017—2020年)》要求,進一步強化大資料思維,針對共用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大資料收集、使用、管理機制,善於獲取資料、分析資料、運用資料,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成立“檢察智慧化中心”,破除資訊壁壘,構建跨類別、跨層級、跨單位的共用經濟檢察大資料交換共用體系,形成大資料應用合力。
同時,檢察機關應當用好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執法力度,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職責。對那些怠於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的監管部門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並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同時,密切關注共用單車企業經營情況,對共用單車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必要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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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共用經濟發展中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傳銷等犯罪的案件,批捕、公訴部門要儘快熟悉共用經濟這種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平衡新經濟的創新與危害兼具、秩序與權益保護兼顧等理念,準確把握各種不法行為的性質,特別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關係,合理解釋、準確定性,努力做到適用罪名準確、量刑適當,才能既促進共用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營造社會的誠信環境。
共用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特定過程中的產物。在網路資訊時代,有些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的行為性質的確利弊兼具,為此,在民商、刑事法律等“硬法”之外,有必要進一步發揮“軟法”的作用,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內部合規規範的建設,培育合規文化,防範風險。例如,歐盟即將出臺的分享經濟政策就沒有採用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條例、指令等形式,而是採用指南的方式。對此我國有關監管部門可以適當借鑒。另外,單車企業對共用單車發展中的問題負有主體責任,其從事的不僅是經營行為,更應把自己的經營理念和著力解決民生、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等結合起來,加強社會責任感,理性、合規、審慎經營,充分利用互聯網新技術與大資料手段推進共用單車的發展與管理,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準和能力,使得共用經濟發展之路越走越寬、越走越穩,真正造福民眾、服務社會。
(作者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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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王文華
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編輯丨田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