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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花縣法院“四步”完善公告送達

該院反映, 公告送達作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種送達方式之一, 在解決法院送達難、保護當事人訴權、威懾惡意規避訴訟當事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同時作為最後兜底的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缺陷, 比如耗時長, 容易形成缺席裁判、延誤上訴, 引起案件再審、申訴, 甚至信訪、申請國家賠償等不利後果。 該院依據現有法律規定, 制定以下“四步”規範公告送達:

第一步、做好原告工作。 具體包括:1、要求原告提供已知的更多、更具體的受送達人身份資訊, 協助法院送達;2、向原告釋明公告送達的具體操作、利弊及風險,

讓原告對審判結果形成正確預期, 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特別是對離婚案件原告, 須告知其送達方式與判決結果沒有必然聯繫;3、告知原告故意提供受送達人虛假的、錯誤的聯繫方式或位址, 進而導致法院錯誤認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適用公告送達將產生的法律後果及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步、做好實地調查。 根據原告提供的資訊及相關證據, 區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對原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主要近親屬都在本地的受送達人, 赴實地對受送達人家屬、親屬或者村民(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 瞭解受送達人的基本情況及現狀, 做好書面調查筆錄;對原住所地、經常居住地雖在本地,

但其主要近親屬在外地的受送達人, 必要情況下委託當地法院進行調查, 確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現狀。

第三步、完善公告方式, 擴大公告內容的告知範圍。 根據實地調查情況依法確定適用公告送達後, 對原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主要近親屬都在本地的受送達人, 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張貼公告並拍照存檔, 同時向受送達人親屬或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送達一份相關法律檔(附法院聯繫方式), 告知單位或者個人其雖並不承擔轉達的法律義務, 但接受法律文書是送送達人的義務, 如有轉達的可能性, 儘量轉達, 以最大程度的保護受送達人的權益;對原住所地、經常居住地雖在本地, 但其主要近親屬在外地的受送達人,

除在報紙、資訊網路等媒體上刊登公告外, 有必要時委託當地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拍照存檔、向受送達人親屬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送達一份相關法律檔。

第四步、做好善後工作。 案件審結後, 向受送達人近親屬或當地村(居)民委員會送達一份生效的結案法律文書;辦案人員將所有公告送達的證明材料及調查材料存檔的同時在案卷中附一份情況說明, 詳細記錄案件適用公告送達的起因及整個送達經過, 使公告的每個流程在案件中都有充分的反映, 且與審判程式相互印證。

以上四步雖較為繁瑣, 增加了辦案人員的工作量, 但卻能在現有法律規定較為粗礦的情況下最大程度的發揮公告送達效用,

同時避免適用的隨意性, 降低案件因公告送達造成不利後果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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