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舉報人:魏宇, 男, 職務:現任鞍山市立山公安分局雙山派出所副所長。
2015年8月4日晚11時許被舉報人傳喚舉報人到鞍山市立山公安分局雙山派出所作詢問,
隨後, 被舉報人指使當班輔警將舉報人關鎖在詢問接待室的鐵籠子裡24小時。 並且限制舉報人吃飯、喝水、上廁所。 在這24小時期間內, 當班民警要求本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時, 舉報人要求當班民警歸還舉報人的眼鏡(舉報人高度近視)閱讀詢問筆錄, 當班民警拒絕歸還舉報人眼鏡, 還在舉報人沒有閱讀確認詢問筆錄內容的情況下, 強制要求舉報人簽字。
隨後, 被舉報人指使當班民警為舉報人錄入指紋、拍照。
2015年8月5日上午10點, 當班民警告知舉報人可以回家了, 舉報人在領取個人物品時, 發現舉報人到派出所時隨身攜帶的白金鑽石戒指一枚沒有歸還給舉報人。 於是, 舉報人跟當班民警索要自己的白金鑽石戒指時, 當班民警要求我脫光全部衣物, 在監控接待室對舉報人進行裸體搜查後, 也沒有找到舉報人的白金鑽石戒指。
之後的2年多時間裡, 舉報人多次到鞍山市立山區雙山派出所聯繫副所長魏宇,
綜上所述, 舉報人請求國家公安部警務督察部門能夠重視本事件, 要求被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所在工作單位針對2015年8月4日傳喚案件過程最終給我一個書面解釋或書面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