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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維權需要統一的法律指引

今年已經78歲高齡的薛春勤沒有養老保險, 從2014年起在江蘇鹽城阜寧縣的江蘇富建集團旗下的一家工廠做門衛, 口頭約定月工資1000元。 可是在2016年期間, 他卻只拿到了兩個月的工資, 至今仍有10個月的工資被拖欠。 在多次與富建集團溝通未果後, 家人希望通過阜寧縣勞動部門維護自身權益。 但阜寧勞動部門表示, 由於老人的年齡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 不屬於其受理範圍。

最新的消息是, 媒體介入後, 當地政府協調了有關方面, 江蘇富建集團已將拖欠的1萬元工資還給了薛春勤。 作為“個案”的問題是解決了,

但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卻需要答案:“超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該如何保障?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繼續打工是一個普遍的存在, 主要有這樣三種情況:一是, 像薛大爺這樣的農民工, 他們過去就沒有交社保, 因此也沒有退休工資, 但還在打工掙錢, 許多大城市雇用的環衛工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 一些已經退休的人員, 他們被單位繼續留用;三是, 許多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 他們有退休工資和醫保, 但還在繼續打工。

這些超齡勞動者群體也可能與單位產生糾紛。 他們的工資水準太低, 且動不動就被以“違紀”而扣除, 或者工資被長期拖欠。 再有, 他們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又如何處理, 誰來承擔醫療費用?他們是否享受節假日工資?是否可以請假休假?這些糾紛發生後,

超齡勞動者該如何有力有效地維權?

目前, 多數地方勞動部門都認為, 超齡打工不屬於勞動關係, 而只屬於勞務關係, 他們發生了矛盾, 勞動部門也一律拒絕處理, 認為不屬於自己的職權範圍, 要求打工者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法院也會認定其不存在勞動關係。 有這樣一個案例:63歲的丁某騎電動自行車前往工地上班被摩托車撞傷, 當地勞動部門和法院都否認其勞動關係, 拒絕進行工傷認定。

也有一些地方卻可以認定勞動關係的存在。 有這樣一個案例:64歲的夏某到某市的一家物流公司看守停車場。 後夏某被單位解聘。 之後夏某稱, 自己工作期間, 從未享受過法定假日和加班工資,

為此向物流公司提出支付他3年來的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 但公司不予理睬。 當地勞動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決。 而一審法院判決夏某勝訴。 法官認為:《勞動合同法》並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工作, 也沒有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享有勞動權。 夏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間與該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物流公司將夏某解雇, 就應支付其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

超齡勞動者與為之服務的企業之間到底是勞動合同, 還是勞務合同?如果雙方是勞動關係, 勞動者可享受最低工資標準, 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傷害可算工傷, 就減少工資報酬等方面提請勞動仲裁,

可實行舉證倒置等法律規定的保護。 而在勞務關係的框架下, 提供勞動的一方如果遇到傷害等問題, 往往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而勞動部門拒絕受理, 只能通過民事賠償來解決問題, 這就導致維權太難, 打工者只能自認倒楣而作罷。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地方也就是江蘇和上海出臺了相關的規定。 專家建議, 應該出臺全國統一的法律規定來解決這類問題。 如果說當初制定《勞動合同法》時沒有考慮到,

在超齡打工普遍出現的今天, 對這種矛盾的定性和解決就顯得越來越迫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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