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是否包含證載空地面積?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0日,
為實施縣職專教學樓及運動場專案建設,
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將賈某某房屋納入徵收範圍。
由於在簽約期限內,
未能與賈某某達成補償協定,
2015年3月2日,
縣政府作出甯政房征補〔2015〕03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賈某某認為其院落屬於涉案房屋國有土地使用證中的一部分,
而該補償決定中未予體現,
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
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
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雖然原審中縣政府曾主張,
上訴人的有證房屋和無證房屋均已經納入評估範圍,
其價值包括空置土地使用權價值,
但經審查發現,
評估機構採用市場法評估上訴人有證房屋價值,
未涉及該房屋的證載土地面積因素,
因此不涉及上訴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空置土地的價值。
涉案評估報告系根據委託單位的要求進行,
是作為徵收補償決定的參考依據,
徵收單位應當全面考量,
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徵收補償決定。
因此,
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在涉及上訴人土地價值的補償方面明顯不當,
遂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典型意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答覆的形式,
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應當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
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涉案徵收補償決定對被徵收房屋僅計算了房屋市場價值,
沒有將證載的空地面積納入其中,
損害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
房屋徵收補償不僅應當包括房屋直接佔用土地的補償,
也應包括當事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空地或院落的補償,
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土地面積的價值,
並在評估結果中予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