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沉迷賭博導致資金緊張, 幫助詐騙團夥轉移資金獲得薪資, 這樣的一份“工作”, 將自己送上通往監獄的道路。 近日,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一審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3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9月, 被告人汪某在湖北省孝感市中心城區看到一張寫著“代辦大額信用卡、代取錢”等字樣的名片, 因其沉迷賭博導致資金緊張, 遂聯繫名片上的聯繫方式。 對方得知被告人汪某缺錢的情況後, 便稱可以提供一份工作給汪某, 讓其在“拿銀行卡代取錢、去雲南運輸毒品和快遞槍支配件”三種方式中選擇其中一項,
2017年11月, 被害人吳某、孫某在網上看到辦理高額信用卡的廣告後聯繫對方辦理, 分別被詐騙122000元、53600元。 被害人孫某向宜春當地公安報案。 經公安機關查詢資金流向, 被害人吳某、孫某被騙的資金經多次轉移後最終轉入李某、趙某、唐某、廖某、劉某、胡某等人的銀行帳戶,
2017年12月2日, 宜春公安民警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將剛取完贓款的被告人汪某抓獲, 並當場從其所駕駛的摩托車內搜出8張銀行卡和153000元現金, 經查詢開戶人資訊, 分別為李某、趙某(兩張)、唐某、廖某、劉某、胡某、陸某。
案發後, 公安機關已發還被害人吳某122000元。
上述事實, 被告人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且有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被害人吳某、孫某的陳述、被害人被騙資金流向表、信用卡資訊、匯款憑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清單、報案材料、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及照片、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警大隊城南責任區刑警隊出具的抓獲經過、監控視頻截圖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多次予以轉移, 金額達175600元, 情節嚴重, 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汪某辯稱其取款時沒有特意偽裝, 都是在同一個ATM機上取錢, 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 法院不予採信。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實不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辯護意見, 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 法院也不予採納。 被告人汪某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汪某當庭自願認罪, 大部分涉案贓款已追繳併發還給部分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