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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林職責,不是兒戲

本報訊“我們簽下《護林員管護合同》, 一個月就領350元, 原以為幹不好大不了下崗, 沒想到竟然還犯罪了。 ”日前, 在福建省雲霄縣馬鋪鄉政府會議室裡, 該縣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召集了全鄉30餘名護林員和鄉林業站站長, 公開宣佈一起護林員涉嫌怠忽職守罪的不起訴決定。 現場, 檢察官以案釋法, 給護林員提了個醒:“護林職責可不能兒戲。 ”

2017年9月, 雲霄縣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吳某涉嫌怠忽職守案。 吳某與縣林業局簽訂管護合同, 負責馬鋪鄉上洋村, 8000餘畝林地的巡查。 管護合同要求, 每月巡山不少於15天, 並做好護林巡山記錄。

吳某在擔任護林員期間, 未到其管護的林地進行巡查, 導致林地在兩個月內被周某等人無證砍伐, 砍伐林木立木蓄積量達308.35立方米、林地面積53.9畝。

審查中, 吳某說, 擔任護林員是沖著每月有些報酬, 但其還承擔村委會工作, 很難分身, 對不嚴格履職可能涉嫌犯罪“萬萬沒想到”。 承辦檢察官在實地走訪中瞭解到, 馬鋪鄉是重要林區, 鄉里有不少人與吳某一樣受聘擔任護林員。 但履職不力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對許多護林員而言是個盲點, 存在認識誤區。

綜合砍伐林木為非生態林, 且未造成嚴重危害等情況, 雲霄縣檢察院認為吳某構成怠忽職守罪, 但犯罪情節較輕, 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遂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同時, 針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問題, 該院把不起訴決定宣佈搬到了鄉政府。 現場, 承辦檢察官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 並結合吳某一案, 就法律規定什麼人可能涉嫌怠忽職守、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等, 深入淺出, 一一解釋。

不僅如此, 檢察官還現場進行調查和問答:“你們除了擔任護林員, 是否還有其他工作?”“《護林員管護合同》內容都仔細閱讀了嗎?可以完成嗎?”“是否接受過專門培訓?”宣佈會後, 檢察官將發現的問題, 包括履職意識和法律觀念不強、巡查範圍與所獲報酬不對等等問題向林業部門反映, 提出嚴格護林員聘任程式、規範崗前培訓、強化法治教育等建議。

該院檢察長劉錦太告訴記者,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同類別、同區域等帶有普遍性特徵的案件,

該院採取公開聽證、組織旁聽、公開宣傳、送法上門等形式, 加大以案釋法力度, 以發揮辦案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 今年以來, 已有3起典型案件在庭審時進行了釋法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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