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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對百姓的大愛與鏟頭會的殘忍

面對明初的三大危害:功臣文武土地兼併、貪腐、地主豪強擾民, 朱元璋採用了屠戮功臣、大殺文武、強制遷徙予以應對。 最終, 通過《大誥》這種案例法的形式對文臣、百姓、武將進行了法律規範。

(1)朱元璋確定治國的六標準

朱元璋在《大誥》中, 希望“複我三代之治”, 在他的心中, 好的國家要達到六個標準:明綱常、正法度、嚴吏治、安百姓。 想達到這一目的, 就需要“明禮、修法、撫民、選賢”。 要想達到這一標準, 就需要對將近百年(南方)、百餘年(河北以南)、四百年(幽雲十六州地區)被非漢族的他族統治者, 改變了心思的人進行整頓。

由此, 他利用自己的個人意志, 按照每件事情、自己的心情、儒家理念對老百姓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諸如如何起名字、如何喝酒、如何玩行酒令等細節, 進行細無巨細地規整, 如果違反, 就要採用酷刑的方式對官民進行治理和懲罰。

正因為這一點,

朱元璋的“法外用刑”特點非常明顯。 在封建社會, 雖然皇帝就是法, 但是許多有見識地明君往往抑制住自己的“控制欲”, 能夠基本上按照“法”的制定來治理國家。 但很顯然, 朱元璋並沒有做到。

(2)愛民與懼民:對百姓的大愛與小愛

有學者稱朱元璋為“野蠻殘暴的程度超過歷史上任何帝王”的暴君.對於這一點, 我個人認為:有些言過其實, 稱其為“暴君”並不恰當。

他對於民眾統治還是相對於“愛護”的, 例如對稅收特別是商業稅的輕微, 儘管與元朝相比還是差些, 但這在漢人皇帝、朝代中已經很好了。

朱元璋的“殘暴”在很大程度上對老百姓是有好處的。

例如對功臣的屠戮卻對當時“土地兼併”的抑制有了很大的好處。 如此百姓才會有田地中, 軍隊才會有田地中, 特別是軍屯的開發, 使得明朝在百年時間裡對於老百姓地騷擾降到了最低限度。 這不能不說是對“百姓的大愛”。

然而, 朱元璋在“大愛”的同時, 對於“抗糧、抗稅、抗議、誹謗不滿”等不宜採用極端懲罰方式的現象, 採用了過高地懲罰。

要知道, 這些都是當時百姓採用的方式, 朱元璋這樣做是為了“震撼膽大者”, 避免有其他人走上他曾經走過的道路。

例如明朝的呂毖曾寫過一本《明朝小史》卷一《洪武紀·鏟頭會》中曾說, 朱元璋對於“頑民竄入緇流”非常痛恨, 便“聚數十人, 掘一泥潭, 埋其身於泥中, 用大斧削之, 一削去頭數顆。 ”摘自《四庫禁毀叢刊本·史部第19冊》北京出版社2000年。

對於這個案例, 並非孤例, 例如關於“鏟頭會”, 就是很典型的代表。

談遷的《國榷》也有此記載“遊手逋賦之僧, 欿地埋軀, 以行鏟頭之會”其實, 這些人犯的罪並不大, 主要是窮人、流民加入佛教、道教等宗教。

很顯然, 這是因為他懼怕自己的過往經歷會被重演。

誰都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出現大的自然災害, 他每天都在戰戰兢兢中。 因此, 他對官員和造反可能性很強的人進行“殘酷統治”, 對於大部分“安分老百姓”卻保有著無限深情, 也許, 他是在看著、愛著過去的自己。

面對明初三大害, 朱元璋採用極端方式處理後, 用法律形式鞏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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