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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逾期提交房屋徵收證據,被徵收一方會勝訴嗎?

某市為了提升城市基礎服務承載能力, 決定擴建醫院、交通等配套設施, 但是這樣一來就涉及到市第一醫院及街道兩側的居民區的房屋徵收問題。 住慣了的居民都不願意搬到其他地方, 對政府的房屋徵收方案極力反對。 但儘管遭到居民反對, 市政府仍然一意孤行, 強行施工。 居民無奈, 將政府告上法院, 訴訟開始以後政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 那麼, 該市政府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 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昵?

圖片來自網路

我國的行政訴訟中, 僅允許民告官, 不允許官告民, 且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 行政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合法。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

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因此, 在本案中, 該市政府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但是其在行政訴訟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 應被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在此孟文靜律師和李文謙律師為您總結: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被告行政機關作出房屋徵收行為的同時, 對該房屋徵收的證據最為瞭解, 舉證能力較原告強, 因此, 區別於"誰主張, 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 行政訴訟中由處於優勢地位的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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