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4月28日消息, 濟南市一家技校汽修班有學生違法違規, 班級輔導員郭某因此被校方認為不能勝任輔導員一職, 而被通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郭某訴至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 訴請學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依法支持了郭某的訴求。 學校不服, 提起上訴。 近日,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 郭某對學生的教育引導未能達到學校要求, 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並無不妥;但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遂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2015年9月, 郭某應聘至該技校擔任輔導員, 並與學校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16年11月底, 郭某所管理的班級發生了3名學生陸續偷盜摩托車事件, 涉案金額高達數十萬元。 事後, 學校對郭某進行了重新培訓並調崗。 2017年4月初, 郭某所管理的另一班級學生因違規使用電器、吸煙造成宿舍火災。 上述事件發生後, 學校相關負責人立即對郭某進行批評教育。 2017年7月4日, 校方認為郭某不能勝任工作, 並通知郭某於2017年8月2日解除勞動合同。 郭某不服, 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經查, 仲裁之時學校仍為郭某發放工資, 且郭某未能證實2017年8月2日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
學校負責人稱, 2016年11月底和2017年4月初, 郭某所管理的班級出現學生違法違規事件, 上述兩次事件均發生在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發生于郭某的管理教育之下。 學校認為, 郭某作為輔導老師, 沒有承擔起教書育人的職責, 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存在缺失, 不能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三觀, 不具備最基本的教師素養, 故校方解除與郭某的勞動合同關係, 合法合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學校認定郭某不能勝任工作, 但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不足, 遂支持了郭某的訴請, 判決學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學校提起上訴。
近日, 濟南中院依法審理認為, 郭某作為學校輔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