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曉青
4月26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庭審直播了申請人克利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下稱迪奧爾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註冊申請駁回複審案, 並當庭作出宣判, 撤銷二審、一審判決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決定, 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至此, 一樁圍繞立體商標能否在我國獲得延伸註冊的商標確權糾紛案終於畫上了句號。
本案和單純在國內商標申請註冊不同, 其是再審申請人迪奧爾公司依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
在該案中,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先後認定申請人申請的商標不符合我國商標法規定, 缺乏顯著性。 在後續一、二審中, 法院支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主張。 申請人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中, 認為被訴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基礎存在錯誤, 並且遺漏了其複審理由, 同時主張涉案商標具有顯著性。 最高人民法院因而將本案的焦點問題歸納為被訴決定是否違反法定程式以及涉案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從被訴決定審理程式看, 雙方當事人分歧的焦點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否將涉案商標視為普通商標而不是三維立體商標予以審查, 從而做出錯誤結論, 以及根據涉案商標是用瓶子的形狀申請註冊, 是否缺乏顯著性。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 要求將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標誌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 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註冊薄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 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 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 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除了程式問題外, 涉案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則是具有根本性的實質性問題。 從商標法原理和我國商標法規定來看, 顯著性除了固有顯著性外, 還存在獲得顯著性情形。 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審中, 申請人主張涉案商標具有獨特性, 能夠使其與申請人的特定商品即香水形成特定聯繫, 因而具有固有的顯著性。 被申請人認為獨特設計並非商標取得識別性的充分條件。 對此,
本案是一個立體商標糾紛, 而且屬於基於國際註冊在我國獲得領土延伸保護的案例。
(馮曉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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