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4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佈。 其中, 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央行方面表示, 資管新規過渡期至2020年底。
意見明確, 在定義資管業務時, 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 強化產品淨值化管理, 並明確核算原則。
意見明示了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 包括違反淨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償等。 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 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 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 此外, 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意見中將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個人合格投資者需要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 意見在禁止資金池業務、強調資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基礎上, 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 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 以此糾正資管產品短期化傾向, 切實減少和消除資金來源端和運用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此外,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 確保平穩過渡。 過渡期為本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 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 給予適當監管激勵。 過渡期內, 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 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 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 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
過渡期結束後, 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協力廠商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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