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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煙公司總經理“賣煙”獲刑5年 因戒煙產品中含有尼古丁

在辦了營業執照、獲得保健品生產許可後, 鄭州一家企業生產了多款戒煙產品, 其外觀與普通香煙一樣, 分可點燃和不可點燃兩種。 2016年初, 鄭州市煙草專賣局查獲其戒煙系列產品, 對6款戒煙產品送樣檢測, 鑒別結果顯示產品中包含煙鹼(尼古丁), 因此被判定為捲煙。 隨後, 該企業總經理易濤以非法經營罪被判刑五年, 並處罰金30萬元。 一審後, 易濤提起上訴, 質疑煙草部門送檢的樣品非其公司產品, 鑒別機構“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在鑒別時並不具備相關資質, 並堅稱其產品為中藥花葉製成,

不會有煙鹼, 且企業自行送檢的結果亦未檢測出煙鹼。 今年2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撤銷原審判決, 發回重審。

案件重播 戒煙品企業無證生產、銷售捲煙, 總經理一審被判刑五年

易側位今年73歲, 在1995年時, 他根據一種中藥戒煙藥方, 結合世衛組織提倡的“尼古丁替代戒煙法”原理, 用中草藥為原料, 研製出多種戒煙產品, 先後獲得近十個國家發明專利。 之後, 他成立了河南天聲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將研製成果轉化為“尼古清”等多款戒煙產品, 投放市場, 其子易濤在2015年成為公司的總經理。

2016年1月5日, 鄭州市煙草專賣局北城區分局對天聲公司進行查處, 易濤也在同年3月份被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批捕。

金水區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2016年1月5日, 鄭州市煙草管理局北城區直屬分局對河南天聲科技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查獲戒煙系列產品3659條, 以及接嘴機、捲煙機等多台生產設備。 經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測中心鑒定(注:起訴書原文使用“鑒定”, 檢驗結果使用了“鑒別”一詞),涉案戒煙系列產品均判定為捲煙。

2016年1月6日, 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測中心對鄭州市煙草專賣局送來的6款戒煙產品的樣品出具了鑒別證明。

6份鑒別證明均認為:

對涉案樣品的葉絲進行分析檢驗, 煙草專賣局所送6份戒煙產品樣品中, 葉絲煙鹼含量分別為3.07mg/g、1.94mg/g、

2.20mg/g、3.38mg/g、1.88mg/g、1.94mg/g, 由此判定該樣品的葉絲中含有煙草;該樣品包裹用的紙張透氣度符合捲煙紙的特性;該樣品具有捲煙產品的外觀特徵。

根據對煙草及煙草製品、捲煙紙、捲煙術語之規定, 該送檢樣品具有捲煙產品的特性, 判定為捲煙。

檢方在起訴書中查明:被告人易濤在明知公司沒有煙草生產、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 使用捲煙紙、過濾嘴及煙草器械製作生產含有煙草成分的捲煙產品, 並予以銷售。

2016年8月30日, 金水區檢察院向金水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30日, 金水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易濤違反國家規定, 未經許可從事國家專營的煙草生產和銷售行為, 擾亂市場秩序,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判決被告人易濤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被告人上訴 對送檢樣品、鑒別機構等提出5項質疑

在一審判決後,

被告人易濤提起了上訴。 他的上訴狀對一審判決提出多項質疑, 其中的焦點集中在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測中心出具的鑒別證明上。

1.送檢樣品的來源存疑

上訴狀中寫道:一審定罪的關鍵證據是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6份鑒別證明, 但是這6份證明均沒有相關的檢驗過程、方法和檢驗報告, 也沒有鑒定人的簽名。 該證明的鑒別機構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在檢測當時並不具備相應資質。 送檢樣品的來源顯示是鄭州市煙草專賣局提取的, 不能證明檢材確系河南天聲公司或其下屬保健品廠的產品。

“送檢樣品的取得、保管和送檢, 是煙草局單方面進行的, 他們送檢的樣品到底是不是我們生產的,

無法知曉。 ”今年4月23日, 易濤的父親易側位元在接受大河報記者採訪時仍堅稱, 自己的產品都是使用中草藥的花、葉為原料, 原料配比獲得國家專利證書, 絕對不可能檢測出煙鹼。

2.協力廠商檢測機構的另一種檢測結果

為證明自己的說法, 易側位出示了一份上海英格爾檢測認證集團於2016年10月出具的檢測報告, 報告中對易側位自行送檢的戒煙產品的煙鹼一項的檢測結果為:未檢出。

公開資料顯示, 英格爾檢測認證集團是經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協力廠商檢測機構, 該機構設立有英格爾煙草分析實驗室, 可對煙草及煙草製品進行分析檢測。

3.投產前申請了全部手續, 咋成了非法經營?

“我有發明專利、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 在投產之前我申請了全部手續,咋就成了非法經營了呢?”易側位說著,出示了他的國家專利證書、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健康用品生產認可證以及衛生廳的審查批件等多項檔。

據其介紹,他所研製的產品在投產之前,都以保健用品形式經過了河南省衛生廳衛生監督處的審核批准。河南省疾控中心在進行檢測和風險評估後,認為該產品適合戒煙人群,連續使用可達到有效控煙減害作用,可作為香煙代替品使用。河南省全民健康促進會也給他發放了健康用品生產認可證,河南省衛生廳保健用品評審委員會以健字型大小批准同意該產品上市。

4.戒煙產品要去拿煙草生產許可證?

對於一審判決中的關鍵依據“煙草生產、銷售許可證”,易側位說:“我們是生產戒煙產品的,怎麼可能拿到煙草生產許可證呢?”

在易側位看來,公司生產的產品屬於保健品,而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檢測時依照的標準是適用於煙草製品的,並不適用於他的產品。

記者看到,在6份鑒別證明中列出的行業標準為YC/T246-2008,即“煙草及煙草製品煙鹼的測定氣相色譜法”。記者查閱這一標準看到,該標準適用的檢測範圍為“煙草及香煙中煙鹼含量的測定”,“煙鹼含量在8mg/g-41mg/g的樣品”。

“在自然界中,很多茄科植物裡都含有煙鹼,難道說只要含有煙鹼的葉絲,就都是煙草嗎?”易側位說,在一審的庭審中,他將這些質疑都提了出來,還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但都未被允許。

5.鑒別(檢測)機構在檢測時無資質?

上訴狀中還提出: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6份鑒別證明,並沒有相關的檢驗過程、方法和檢驗報告,也沒有鑒定人的簽名。鑒別機構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發證時間為2016年1月27日,而鑒別證明出具於2016年1月6日。這說明該機構在檢測當時,尚不具備相應的資質。

最新進展 此案被發回重審,市煙草局回應稱一切以重審判決為准

今年2月2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刑事裁定書,上面寫道:

鄭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針對這一案件中的熱點問題,記者于4月24日和25日兩次去往鄭州市煙草專賣局求證,先被告知:該局對外接受採訪需經過局辦公室同意。記者見到了該局辦公室的一位馬主任,對於原審被告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送檢樣品的真實性、檢測機構的資質、檢測所依標準、檢測報告和檢測人簽字等疑問,馬主任均表示:目前案件已經發回重審,一切以法院重審的結果為准。記者提出採訪相關執法人員,馬主任仍作出上述表示。

旁觀者說 此案關鍵在鑒定報告,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鑒定

與本案無關的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于繼春律師認為:此案的關鍵,是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到底是不是捲煙。如果被認定為是捲煙,則企業必須遵從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否則就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所以,能對產品進行定性的鑒定報告,就成了被告人罪與非罪的核心。

在此案中,煙草局提供的鑒別證明,說明產品中含有煙鹼成分,而當事人提供的檢測報告中則沒有發現煙鹼成分。兩份報告的結果互相矛盾。此外,當事人也提出煙草局的送檢樣品未經當事人認可。因此,作為公訴方來說,需要進行新的舉證,以排除當事人的這種懷疑。同時,法律也賦予了當事人對非法證據排除和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也可以申請對涉案產品重新進行鑒定。

在投產之前我申請了全部手續,咋就成了非法經營了呢?”易側位說著,出示了他的國家專利證書、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健康用品生產認可證以及衛生廳的審查批件等多項檔。

據其介紹,他所研製的產品在投產之前,都以保健用品形式經過了河南省衛生廳衛生監督處的審核批准。河南省疾控中心在進行檢測和風險評估後,認為該產品適合戒煙人群,連續使用可達到有效控煙減害作用,可作為香煙代替品使用。河南省全民健康促進會也給他發放了健康用品生產認可證,河南省衛生廳保健用品評審委員會以健字型大小批准同意該產品上市。

4.戒煙產品要去拿煙草生產許可證?

對於一審判決中的關鍵依據“煙草生產、銷售許可證”,易側位說:“我們是生產戒煙產品的,怎麼可能拿到煙草生產許可證呢?”

在易側位看來,公司生產的產品屬於保健品,而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檢測時依照的標準是適用於煙草製品的,並不適用於他的產品。

記者看到,在6份鑒別證明中列出的行業標準為YC/T246-2008,即“煙草及煙草製品煙鹼的測定氣相色譜法”。記者查閱這一標準看到,該標準適用的檢測範圍為“煙草及香煙中煙鹼含量的測定”,“煙鹼含量在8mg/g-41mg/g的樣品”。

“在自然界中,很多茄科植物裡都含有煙鹼,難道說只要含有煙鹼的葉絲,就都是煙草嗎?”易側位說,在一審的庭審中,他將這些質疑都提了出來,還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但都未被允許。

5.鑒別(檢測)機構在檢測時無資質?

上訴狀中還提出: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6份鑒別證明,並沒有相關的檢驗過程、方法和檢驗報告,也沒有鑒定人的簽名。鑒別機構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發證時間為2016年1月27日,而鑒別證明出具於2016年1月6日。這說明該機構在檢測當時,尚不具備相應的資質。

最新進展 此案被發回重審,市煙草局回應稱一切以重審判決為准

今年2月2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刑事裁定書,上面寫道:

鄭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針對這一案件中的熱點問題,記者于4月24日和25日兩次去往鄭州市煙草專賣局求證,先被告知:該局對外接受採訪需經過局辦公室同意。記者見到了該局辦公室的一位馬主任,對於原審被告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送檢樣品的真實性、檢測機構的資質、檢測所依標準、檢測報告和檢測人簽字等疑問,馬主任均表示:目前案件已經發回重審,一切以法院重審的結果為准。記者提出採訪相關執法人員,馬主任仍作出上述表示。

旁觀者說 此案關鍵在鑒定報告,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鑒定

與本案無關的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于繼春律師認為:此案的關鍵,是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到底是不是捲煙。如果被認定為是捲煙,則企業必須遵從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否則就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所以,能對產品進行定性的鑒定報告,就成了被告人罪與非罪的核心。

在此案中,煙草局提供的鑒別證明,說明產品中含有煙鹼成分,而當事人提供的檢測報告中則沒有發現煙鹼成分。兩份報告的結果互相矛盾。此外,當事人也提出煙草局的送檢樣品未經當事人認可。因此,作為公訴方來說,需要進行新的舉證,以排除當事人的這種懷疑。同時,法律也賦予了當事人對非法證據排除和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也可以申請對涉案產品重新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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