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揚、美化侵略戰爭?追責!4月27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 自5月1日起實施。 該法共三十條, 對尊崇英烈、捍衛英烈尊嚴等作出明確規定。 具體有哪些要點?一起來看。
◎今後我們將這樣尊崇英烈
1、9月30日設為烈士紀念日
每年9月30日為烈士紀念日, 國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前舉行紀念儀式, 緬懷英雄烈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
舉行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邀請英雄烈士遺屬代表參加。
2、建立英烈紀念設施
國家建立並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紀念、緬懷英雄烈士。
人民英雄紀念碑是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
3、開展對英烈事蹟和精神的研究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研究。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納入教育內容,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蹟為題材、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4、實行英烈撫恤優待制度
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 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 撫恤優待水準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逐步提高。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關心英雄烈士遺屬的生活情況, 每年定期走訪慰問英雄烈士遺屬。
◎注意!這些行為要追責
1、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烈事蹟和精神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 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尋釁滋事, 擾亂公共秩序,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破壞英烈紀念設施
侵佔、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
4、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 不得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5、英烈保護工作不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