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奉楚
4月24日 , 江蘇淮安的楊女士在一支冰棒中吃出了老鼠, 商家答應賠償一兩千元, 楊女士表示不接受, “一兩千元能解決事情的話, 誰能解決誰把它吃掉”。 楊女士隨後向食藥監部門進行了舉報和投訴, 要求商家賠償5萬元。 相關工作人員稱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 楊女士最多可獲得賠償1000元。
在冰棒中吃出了老鼠, 想想都非常噁心, 這是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無法忍受的“悲慘”遭遇, 因而, 雖然消費者索賠5萬元有些過高, 但其憤怒心情可以理解。 然而, 在商家願意賠償一兩千元的前提下, 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最多可獲賠1000元的說法的確讓人難以接受。
可以說, 在食品中吃出蒼蠅、老鼠、帶血創可貼、電池等讓人作嘔異物的報導屢見不鮮, 這足以說明商家在製作、加工食品的過程中根本未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 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此, 商家除了應該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外, 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但在消費者索賠方面, 卻屢屢遭遇無奈與尷尬。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如前所述, 現實中, 消費者遭遇類似的極端事件並不鮮見, 其受到的精神損害不能忽視, 相關部門有必要予以重視並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思路。 如凡是遭遇類似侵害的, 除十倍賠償且不低於1000元的賠償外, 不妨賦予消費者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索賠權。 這樣方能在懲戒無良商家的同時, 讓消費者的精神損害得到足額賠償, 不至於白白遭受巨大精神損害和心理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