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 自貢公安交警
【案情】
貝某駕駛汽車行駛到一個沒有紅綠燈的路口,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未停車讓行。 執勤交警當場將涉案車輛截停, 核實了貝某的駕駛員身份後, 適用簡易程式向貝某口頭告知了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等, 並在聽取貝某的陳述和申辯後, 當場製作並送達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 給予貝某罰款100元, 記3分。 經過行政覆議, 維持了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 貝某不服, 起訴至人民法院。
貝某認為, 其駕駛的車輛靠近人行橫道時,
【說法】
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 審理法官指出,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 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或者停留時, 應當主動停車讓行, 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禮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認為, 人行橫道是行車道上專供行人橫過的通道,
審理法官指出, 機動車和行人穿過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屬於一個互動的過程, 任何一方都無法事先準確判斷對方是否會停止讓行, 因此處於強勢地位的機動車在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 而不應利用自己的強勢迫使行人停步讓行, 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
綜上, 法院認為, 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 程式合法, 處罰適當。
來源 | 人民日報(刊於2018年4月25日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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