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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中的損失鑒定錯誤怎麼辦?

某市進行城區規劃建設, 需要對沈某的一處庫房進行徵收。 沈某表示自己的庫房處於連接周邊各大市場的交通樞紐上, 地理位置十分優越, 如果進行拆遷, 必然嚴重影響自己的經濟效益, 便不同意搬離。 在多次溝通無效後, 政府決定對沈某家的庫房申請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執法人員毀壞了沈某庫房中的貴重財物, 造成沈某的重大財產損失。 沈某將此事訴至法院, 不料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中被損害財物的評估價格過低, 對此沈某感到不服, 認為鑒定存在錯誤, 於是申請重新鑒定。

那麼,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 可以滿足趙某重新鑒定的申請呢?

圖片來自網路

在我國, 只有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才能申請重新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據此, 我們不難看出, 本案中的趙某如果對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不服, 要滿足以上四點規定其中之一, 其重新鑒定的申請方可獲得批准。

在此孟文靜和李文謙律師提醒您:在征地拆遷官司中, 存在某些專門性問題, 需要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其進行檢驗, 方能得出科學的判斷, 也就是我們說的鑒定結論, 屬於訴訟證據的一種。 在鑒定結論存在法定瑕疵的情況下, 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以便更好地查清案情,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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