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征地拆遷過程中,
對老百姓打擊力度最大的莫過於強拆房屋、強征土地,
由此引發的各類矛盾衝突也最為集中和激烈。
然而廣大被徵收人需要確立的一個認識是,
強拆不等於違法強拆,
合法的強拆同樣會發生。
而且隨著徵收領域法治環境的不斷改善,
越來越多的徵收方開始學會了如何嚴格走程式,
進而推動合法的強制拆除房屋。
那麼,
當強拆降臨時,
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辨識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呢?本文,
在明律師為大家總結出3大文書,
廣大被徵收人可要一一當心!
這裡所謂的“前置文書”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 但卻易於老百姓們理解:在強拆到來前依法必須要出現的文書。 通常而言, 有以下3種:
其一, 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之規定,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其二,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農村集體土地上)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
其三,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 這一文書是用於對違法建築的認定與處置的。 在“以拆違促拆遷”頻現的今天, 它經常出現在徵收專案之中。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65條之規定並結合《行政強制法》的程式性規定, 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無需申請法院進行司法強拆, 而可由行政機關直接依據程式實施強拆。
《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了一類“責令限期拆除”, 是由國土部門對違法用地行為所實施的處罰, 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由於這種“拆違”程式反而複雜, 並不能體現出拆違的程式“優越性”(即不通過法院而快速實現對被徵收人房屋的拆除), 故在實踐中較少被徵收方選用。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這3大文書適用于3類不同的徵收拆遷,並不會同時出現,但卻都有可能出現。被徵收人要對此保持高度的警惕與敏感性,一經發現就要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及時考慮提起程式並做好相應證據的準備。一旦錯過救濟期限,再想有效救濟的難度將會陡增,這一點突出體現在被徵收人將難以通過程式的提起來換取維權博弈所必需的時間,強拆的進逼將可能變得難以阻卻。而一旦房屋遭合法強拆,對補償問題的協商、談判也基本就喪失了基礎條件,事情也就只能告一段落了。不容錯過的這3大文書,你能認得清了嗎?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內容,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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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這3大文書適用于3類不同的徵收拆遷,並不會同時出現,但卻都有可能出現。被徵收人要對此保持高度的警惕與敏感性,一經發現就要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及時考慮提起程式並做好相應證據的準備。一旦錯過救濟期限,再想有效救濟的難度將會陡增,這一點突出體現在被徵收人將難以通過程式的提起來換取維權博弈所必需的時間,強拆的進逼將可能變得難以阻卻。而一旦房屋遭合法強拆,對補償問題的協商、談判也基本就喪失了基礎條件,事情也就只能告一段落了。不容錯過的這3大文書,你能認得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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