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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腹痛12小時後死亡!男友:我已經買藥煮粥 還打120了

同居女友腹痛

12小時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女方父母認為男友延誤了搶救時間

將其訴至法院索賠近14萬元

女兒身亡父母訴其男友

索賠近14萬元

女子阿花(化名)與阿偉(化名)於2015年相識, 隨後建立戀人關係並同居, 同住在阿偉所購房產內。

2016年7月19日晚上12點, 阿花在家中開始出現腹痛, 第二天早上, 阿花還是感覺下腹痛, 阿偉到藥店買藥給其服用, 中午12點阿花病情加重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大約20分鐘左右失去知覺, 救護人員到場搶救但無效死亡。

經鑒定, 阿花因右側輸卵管異位妊娠並破裂出血, 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阿花父母認為被告阿偉在阿花開始出現腹痛時, 沒有及時將其送入醫院, 延誤了搶救時間, 為此, 阿花的父母訴至法院, 主張被告阿偉應負20%責任, 支付阿花的死亡賠償金139028元。 此外, 原告補充事實理由稱, 阿偉亂買藥給阿花服用是明顯的過錯, 且兩人2016年開始同居,

阿花宮外孕是由阿偉導致的。

男友辯稱:

我已經買藥煮粥還打120了

對於事件, 阿偉辯稱:

阿花的死亡原因系因其右側輸卵管異位妊娠並破裂出血, 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與自己無關

自己曾多次要送阿花到醫院治療, 但均被拒絕, 自己對阿花未及時治療沒有過錯

在收到阿花肚子疼的資訊後, 自己隨即前往陪護, 於次日給其買藥服用, 並煮粥給阿花吃;後發現阿花十分痛苦即撥打120。

自己是按阿花的要求買藥, 且阿花的死亡與服藥沒有關係。

阿花本身就有疾病, 並隱瞞自己, 其未及時治療致失血休克死亡, 與自己無關, 且沒有法定的賠償義務。

法院查明, 2016年3月阿花曾在醫院就醫並被診斷為不孕症;庭審中, 阿偉稱阿花曾將這件事告訴了他。

另外, 中山市東鳳鎮某藥房負責人老李(化名)在接受派出所訊問時稱:2016年7月20日8時30分許, 一名男子到其處訊問肚子疼買什麼藥好點, 於是向其推薦了腹可安片和腸康片, 該男子每樣買了一盒。

法院判決:

僅照看並未積極履行送醫義務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死者阿花與被告阿偉存在特定的關係, 是戀愛同居關係。 當女方生病時, 男方負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義務。

根據被告阿偉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可知, 7月20日00時阿花告知其肚子疼, 8時許阿偉出門為其購藥隨後阿花即服藥, 12時許阿花說肚子好痛, 被告阿偉方撥打120求助。 很明顯, 阿偉在得知阿花肚子疼長達12個小時內, 且在吃藥後肚子仍然疼痛的四個小時內, 阿偉僅是照看卻並未積極履行送醫的義務, 以致阿花喪失治療良機而身亡, 故阿偉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宮外孕系阿花死亡的主要原因,

結合阿偉的過錯及原告方的損失情況, 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賠償8萬元。

關於原告稱被告阿偉對阿花發生宮外孕存在過錯的主張, 法院認為死者阿花和被告阿偉均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阿偉與阿花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 屬雙方的自願行為, 故被告阿偉對阿花發生宮外孕並無過錯。

審理此案的馬孟秋法官表示:婚前同居、未婚懷孕、墮胎現象常見於日常生活中, 因此引發眾多糾紛。 由於同居關係與夫妻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法律地位等均大不相同, 致使同居關係中一方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受損時, 雙方爭議較大且較難尋求救濟途徑。

法院不提倡非婚同居

鼓勵青年人重視合法婚姻關係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

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權利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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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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