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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培枝、郭麗潤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許培枝(3505821973****5015)

郭麗潤(3590021973****2027):

原告許清楚與被告蔡連財、許培枝、郭麗潤、第三人施仲樂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 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或法院專遞方式向你們送達,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向你們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576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許清楚享有登記在許培枝名下的閩C7322U小型轎車的所有權;二、不得執行登記在許培枝名下的閩C7322U小型轎車。 案件受理費1,550元, 由許培枝、郭麗潤負擔。 本院(2017)閩0581執異1號執行異議裁定於本判決生效時自動失效。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辦法官:邱堂寅 書記員:蘇麗蓉

聯繫電話:0595-8861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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