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姝)4月27日下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以169票贊成、1票棄權, 表決通過了人民陪審員法。 人民陪審員法提出, 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某種意義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對於上述“同等權利”條款,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閉幕後的新聞發佈會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解釋說, “我們國家人民陪審員制度應該說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直接形式, 是我們國家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李壽偉稱, 人民陪審員、法官“同等權利”應從兩個方面理解, “一是在一般情況下他和法官同等權利。 同權是體現人民司法的性質, 也是增強司法公信, 在審判過程中這個具體權利是訴訟法中規定的, 比如說,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參加法庭審理, 向當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訴訟參與人發問, 審查判斷證據, 聽取辯論意見, 合議的時候陪審員要發表意見,
有何區別?
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存在三方面的區別
那麼, 人民陪審員行使權利時, 跟法官有哪些區別呢?
“我梳理了大概有這麼幾個區別:一是從審判案件範圍來講, 所有的案件都是法官來審的, 但是有一些案子陪審員是不參加的, 比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裡規定的獨任審的案件都是法官來審,
第三個區別, 在審判案件的時候, 法庭審理後面的合議, 原則上他們是同權的, 但是在七人合議庭中有一個區分, 對於七人合議庭裡面的事實問題, 陪審員和法官是同權的, 包括發表意見, 包括表決, 但是對法律適用問題陪審員不參加表決, 只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