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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一村官給他人擔保未還款 公務員考試資格被取消

甘州線上訊近日, 因給他人借款擔保而未履行還款義務, 在張掖市優秀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考試的資格審核中, 一名村黨支部書記被取消報考資格。

在張掖市2018年從優秀村幹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考試中, 甘州區委組織部向甘州區法院發出《關於對優秀村幹部報考鄉鎮機關公務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的函》, 委託甘州區法院對報考鄉鎮機關公務員的4名村幹部和7名大學生村官進行資格審查。 經過甘州區法院審查發現, 某村黨支部書記李某為他人提供7萬餘元的借款擔保,

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 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未償還借款。 因此, 甘州區法院建議區委組織部取消了該村支部書記的報考資格。

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 對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作出了明確要求, 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如果借款人不還錢, 作為擔保人也會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嗎?甘州區法院法官提示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 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 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 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 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鄭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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