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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繞道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該行為屬於“工傷認定”的範疇嗎?

▼律視拍案第438期丨承包協議中約定工傷事故由承包者負責, 該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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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搞承包, 員工意外出車禍

2016年3月,張某與神木市某煤炭經銷公司簽訂《承包協定》, 約定從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間承包該煤炭經銷公司, 由張某向煤炭經銷公司支付承包費, 承包期間繼續使用煤炭經銷公司工商稅務等一切手續, 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全部由張某承擔責任, 與煤炭經銷公司無關。

2016年10月, 張某雇傭老鄉李某進入煤炭經銷公司從事司機工作。 某日, 張某安排李某前往神木市某煤礦送資料中途發生交通事故, 後經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次要責任。

李某受傷住院由煤炭經銷公司派人護理並支付醫療費。 李某出院後, 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請求, 認定其受傷屬於工傷。

▼工傷認定被否, 遭受質疑

煤炭經銷公司負責人持《承包合同》找到工傷認定行政部門, 認為李某並非是在前往煤礦的必經之路發生交通事故, 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進而不能認定為工傷。 退一步講, 即便構成工傷, 因其已經將煤炭經銷公司承包予張某, 承包合同約定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均由張某承擔責任,

與煤炭經銷公司無關, 所以煤炭經銷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那麼,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承包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煤炭經銷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李某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帶著疑問, 一起來看看何磊律師的案例釋法!

▼員工意外車禍, 誰來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本案中, 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能夠構成工傷認定的情形取決於繞道的原因, 如果是因為突發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等客觀因素而繞道, 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因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 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 比如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等情形則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因為除此以外的其他原因, 比如下班後朋友聚會等原因則不應認定為工傷。

小李因為交通堵塞而繞道前往煤礦應認定為工傷。 其次 , 雖然張某與煤炭經銷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工傷事故由張某承擔責任, 但該約定違背了法律的效力性規定, 理應無效, 煤炭經銷公司仍應承擔責任。

張某承包了煤炭經銷公司, 但公司的所有權、名稱、法定代表人均未改變, 在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時也用煤炭經銷公司名義。 故煤炭經銷公司為用人單位, 李某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理應認定為工傷, 由煤炭經銷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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