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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職責完成“易手”

CCS已經開始辦理遠洋漁業船舶的核對總和發證工作

歸屬原農業部的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職責已正式交由交通運輸部承擔。

4月21日, 交通運輸部在原漁業船舶檢驗局召開幹部職工大會, 宣佈自2018年4月20日起, 正式履行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職責。 業內人士表示, 這意味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工作掀開新的一頁, 將對漁船裝備行業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CCS承擔檢驗職責

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職責從原農業部轉移至交通運輸部, 是近期漁船裝備行業關注的熱點之一。 3月17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明確將漁船核對總和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 3月29日,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在回應有關機構改革的問題時表示, 將確保在2018年年底完成承接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改革工作。 交通運輸部已成立機構改革小組,

正在制定具體的專項改革方案, 並將按照要求報批後實施。

其間, 對今後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實施主體將如何變化, 業界出現了一些猜測。 因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核對總和登記、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 有業界人士預計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將由海事局承擔。

而交通運輸部近日發佈的《關於履行漁業船舶核對總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公告》, 讓這一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 根據《公告》, 自2018年4月20日起, 交通運輸部正式履行漁業船舶核對總和監督管理職責;擬訂漁業船舶檢驗政策法規及標準, 監督管理、行業指導等行政職能由海事局承擔;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等職責由中國船級社(CCS)承擔。

力保平穩過渡

CCS現已開始辦理遠洋漁業船舶的核對總和發證工作。 經海事局授權, 自2018年4月20日起, CCS對中國籍遠洋漁業船舶和中國籍漁業船舶船用產品實施法定核對總和發證。 CCS設立中國船級社漁業船舶檢驗中心, 負責中國籍遠洋漁業船舶的審圖、建造檢驗、營運檢驗等相關業務。 CCS總部船用產品處負責中國籍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認可和檢驗業務。

為方便船東、船廠及設計單位辦理相關業務, CCS已發佈了《關於開展遠洋漁業船舶檢驗的通知》, 公佈了分支機搆遠洋漁船檢驗業務聯繫單, 指定具體業務連絡人負責相應的遠洋漁船檢驗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

除檢驗業務和監督管理實施主體按改革要求進行調整外, 相關檢驗業務和監督管理行為, 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修訂前, 仍按現有規定執行。 同時, 由於漁船設計和建造的特殊性, 一些現有的技術法規將長期有效。 不過, 業內人士建議, 船東、船廠及設計單位應儘快與CCS聯繫溝通, 確保建造項目的順利推進, 尤其是對在建的重大漁船裝備, 要力爭實現無縫對接。

向優化協同高效轉變

在此次調整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職責前, 我國漁船檢驗事業已經走過了60年的發展歷程。 1957年, 山東誕生了我國第一艘經船舶安全檢驗的漁船。 此後, 漁船檢驗事業從無到有, 從小到大, 由弱變強, 走過了一條不平凡的發展之路,

為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在這一過程中, 國家主管交通的部門從未遠離過漁船檢驗事業。 1976年前, 原交通部一直負責漁船檢驗工作。 1976年, 原交通部將漁船技術監督工作移交給水產部門。 1979年, 原國家水產總局和原交通部聯合發出通知, 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漁船分局。 自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頒佈實施後, 漁船檢驗事業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但漁船檢驗管理機構與CCS在業務能力建設方面的交流一直持續開展。

此次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在4月20日完成轉隸後, 原漁業船舶檢驗局將在5月31日前完成撤並搬遷。 業內人士表示, 調整漁船核對總和監督管理職責這一安排, 有利於健全完善船舶檢驗及監督管理體制, 體現了優化協同高效的改革方向,對提高行政效率、統籌監管資源、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具有重要作用。

體現了優化協同高效的改革方向,對提高行政效率、統籌監管資源、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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