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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股份狀告“利群超市” 被告缺乏法律常識

原標題:是合同糾紛還是商標侵權?黃島法院中德生態園智慧財產權巡迴法庭昨公開庭審

西海岸新區一家商店多年來一直使用“利群”商標作為商店字型大小,

並在店鋪外牆上以顯著的紅色大字標示出“利群超市”。 利群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該商店告到法院。 昨日, 黃島法院在中德生態園智慧財產權巡迴法庭公開審理了這起商標侵權案件, 將擇日宣判。

侵犯利群商標小商店被起訴

西海岸新區祥潤福商店位於開發區紅石崖街道辦事處, 多年來, 一直使用“利群”商標作為商店字型大小, 並在店鋪外牆上以顯著的紅色大字標示出“利群超市”。 利群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 認為被告祥潤福商店利用“利群”商標的知名度進行經營的意圖明顯, 也必然導致消費者誤認被告與原告有特定聯繫, 該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惡意明顯。

原告出示的證據顯示, 1997年, 青島利群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商標注證號為第1037810號的“利群”文字商標專用權, 核定服務專案為第35類。 2014年原告利群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商標專用權, 經續展, 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

被告:

不認為保留“利群”侵權

被告辯稱, 自己曾在2006年與利群簽署過特許加盟經營合同書, 准許在商業和廣告檔以及建築物上使用“利群便利某某超市”名稱。 “我先後8000元的保證金和加盟費, 到第三年我不想加盟了, 就想退回保證金, 但找給我們供貨的人, 他說不能退, 我就把門頭上的利群商標圖形給摳了下來, 只留著‘利群’兩個字。 ”被告在庭上辯稱, 他不認為僅僅保留利群這兩個字也算侵權。

記者注意到, 由於缺乏法律常識,

被告在庭審現場說得最多的就是 “不懂”, 甚至在庭審過程中, 手機的鈴聲還響了。 “當接到起訴書的時候, 我就把‘利群’兩個字給摘下來了, 現在已經換成我們自己的門頭了。 ”

原告:

侵權長達十年性質惡劣

經法院查明, 此前與原告簽署特許加盟經營合同書的經營主體已被註銷。 雖然經營位址沒變, 但原有經營主體已在工商註銷, 又重新註冊了一家商店, 法定代表人也進行了更換。 “現在的法人是我女婿, 其實還是我一直在經營, 當時註銷又重新註冊是為了經營上更加方便。 ”被告作出這樣的解釋。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 他們起訴的被告和此前與利群簽署特許加盟經營合同書的不是同一經營主體, 因此被告從未獲得過特許加盟。

即使按照被告所稱, 之前與利群有特許加盟經營合同, 但由於沒有按照合同按期交納加盟費也早已失效。 “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當沒有按期交納加盟費, 保證金不予退還, 會自動轉為加盟費。 被告從2008年起就沒有再交納加盟費, 一直到今年, 侵權時間長達10年, 性質特別惡劣。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 小商店、小超市侵犯利群商標的案例並不少見, 他們不同意法院調解, 希望以此也警示其他正在侵犯利群商標的經營業戶。

法官:

有合同不代表可隨意用商標

本案審判員、黃島法院中德生態園法庭副庭長李紅松說,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是近年來很常見的智慧財產權糾紛。 糾紛產生的原因之一是特許經營合同因一方提出解除後,

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 繼續使用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具有代表性。

在此提示大家, 特許經營合同通常對商標使用期限做了詳細說明, 若合同到期, 繼續使用商標則涉及到商標侵權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一)規定,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 不要以為有過加盟合同就可以隨意使用商標, 加盟需謹慎, 使用商標更需要謹慎。

■ 分析

許多經營者智慧財產權意識不強

黃島法院副院長李德海說, 許多經營者智慧財產權意識不強。一些商場、超市侵權經營者為了迎合人們追求名牌的心理,以遠低於正品的價格,銷售侵權產品謀取非法利益,這類“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頻頻得手,是導致商標權和著作權侵權高發的重要原因。

在黃島法院審理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件、商標權糾紛案件占絕大多數,分別為360件和194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52%和28%。另外還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114件、技術合同糾紛案件18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5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增長速度較快,2014-2016年共受理5件,2017年達到67件,截至2018年3月底已新收案件42件。

案例一:真假“酒鬼”分不清

2017年7月,黃島法院受理了四川省百世興食品產業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該公司是“酒鬼”商標的權利人,其生產的“酒鬼”花生享有良好的聲譽,在市場上佔有較大份額。然而,在利益的驅使下,很多不良商家銷售與“酒鬼”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品,足以給消費者造成混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該公司訴至法院。

得知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平臺可以參與訴前調解,該公司便主動申請調解平臺介入,在中德生態園智慧財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主持下,2017年9月9日,僅用35分鐘,便成功調解了3起案件,被告當庭表示不再銷售侵權產品,並願意賠償損失。

案例二:國民顏料遭侵權

上海實業馬利畫材有限公司成立於1919年,其生產的“馬利”牌顏料是中國人第一次憑自己努力生產的美術顏料,取馬到成功、利國利民之意,成為我國最早出口的民族工業產品之一。近年來,這一品牌頻繁遭遇商標侵權。近期,黃島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實業馬利畫材有限公司起訴的8起商標侵權系列案件,被告均為轄區內超市。

庭審中,針對被告是否銷售了侵權商品,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以及賠償數額是多少展開了調查和辯論,並當庭比對了正品和涉案侵權商品。與該案的案情類似,在另起案中,被告超市均未經許可即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原告類似的商標,目前,該系列案件均在進一步審理中。

■ 新聞延伸

發佈智慧財產權操作指引

昨天是第18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青島國際經濟合作區(中德生態園)管委聯合青島市中院、青島市智慧財產權局、黃島法院、青島西海岸新區科技局在青島國際經濟合作區(中德生態園)共同舉辦了“宣導創新文化 尊重智慧財產權”的主題宣傳活動。

本次活動中,首次發佈了《青島國際經濟合作區(中德生態園)智慧財產權操作指引》。這是通過對園區企業智慧財產權現狀進行充分調研後,針對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模式、智慧財產權種類和數量、所面臨的實際問題等情況,園區牽頭組織編寫的實務性指引導則。對企業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實務性和引導性。這也是國際合作園區中首個編制發佈的智慧財產權操作指引,是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重大舉措。

許多經營者智慧財產權意識不強。一些商場、超市侵權經營者為了迎合人們追求名牌的心理,以遠低於正品的價格,銷售侵權產品謀取非法利益,這類“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頻頻得手,是導致商標權和著作權侵權高發的重要原因。

在黃島法院審理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件、商標權糾紛案件占絕大多數,分別為360件和194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52%和28%。另外還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114件、技術合同糾紛案件18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5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增長速度較快,2014-2016年共受理5件,2017年達到67件,截至2018年3月底已新收案件42件。

案例一:真假“酒鬼”分不清

2017年7月,黃島法院受理了四川省百世興食品產業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該公司是“酒鬼”商標的權利人,其生產的“酒鬼”花生享有良好的聲譽,在市場上佔有較大份額。然而,在利益的驅使下,很多不良商家銷售與“酒鬼”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品,足以給消費者造成混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該公司訴至法院。

得知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平臺可以參與訴前調解,該公司便主動申請調解平臺介入,在中德生態園智慧財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主持下,2017年9月9日,僅用35分鐘,便成功調解了3起案件,被告當庭表示不再銷售侵權產品,並願意賠償損失。

案例二:國民顏料遭侵權

上海實業馬利畫材有限公司成立於1919年,其生產的“馬利”牌顏料是中國人第一次憑自己努力生產的美術顏料,取馬到成功、利國利民之意,成為我國最早出口的民族工業產品之一。近年來,這一品牌頻繁遭遇商標侵權。近期,黃島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實業馬利畫材有限公司起訴的8起商標侵權系列案件,被告均為轄區內超市。

庭審中,針對被告是否銷售了侵權商品,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以及賠償數額是多少展開了調查和辯論,並當庭比對了正品和涉案侵權商品。與該案的案情類似,在另起案中,被告超市均未經許可即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原告類似的商標,目前,該系列案件均在進一步審理中。

■ 新聞延伸

發佈智慧財產權操作指引

昨天是第18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青島國際經濟合作區(中德生態園)管委聯合青島市中院、青島市智慧財產權局、黃島法院、青島西海岸新區科技局在青島國際經濟合作區(中德生態園)共同舉辦了“宣導創新文化 尊重智慧財產權”的主題宣傳活動。

本次活動中,首次發佈了《青島國際經濟合作區(中德生態園)智慧財產權操作指引》。這是通過對園區企業智慧財產權現狀進行充分調研後,針對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模式、智慧財產權種類和數量、所面臨的實際問題等情況,園區牽頭組織編寫的實務性指引導則。對企業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實務性和引導性。這也是國際合作園區中首個編制發佈的智慧財產權操作指引,是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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