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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發佈一季度十大旅遊違法案例 市民五一切莫追求“低價遊”

切莫追求“低價遊”和“熟人介紹”。 “五一”假期將至, 為保障廣大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度過一個愉快的小長假, 今(27)日, 重慶市旅遊投訴中心提示廣大旅遊者注意認准旅遊公司資質, 文明出遊。

儘量避開高峰出行

隨著“五一”小長假的到來, 選擇出遊人流量大幅增加。 重慶市旅遊投訴中心提示廣大旅遊者, 需提前計畫好出行時間、出行路線及交通方式, 提前關注交通情況及路途天氣情況。

儘量錯峰出行, 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擁擠, 要正確對待, 理性處理, 共同維護良好的旅遊秩序。

勿盲目追求低價游

重慶市旅遊投訴中心提示廣大旅遊者,

選擇跟團游的遊客, 一定要選擇正規有資質的旅行社。

一定要與旅行社訂立書面、規範的旅遊合同, 並詳細閱讀合同條款, 對旅遊費用中所包含的項目做到心中有數。

特別要注意行程、景點、交通、食宿安排及標準、購物次數、轉團、拼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

接受自費專案, 必須與旅行社簽字確認。 切莫追求“低價遊”和“熟人介紹”, 要警惕利用微信群、QQ群宣傳的所謂“旅遊直銷”“免費旅遊”“邊旅遊邊賺錢”“超低價”等活動。

特別警惕以老年協會、供應商協會、農家樂協會、驢友會、自駕游等名義組織的所謂“商務考察”“比賽啦啦隊”“AA制出行”等旅遊活動, 組織這些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沒有旅行社資質,

不與出遊者簽訂書面合同, 屬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

遊客隨團出遊時, 一方面極易發生被強迫消費等問題, 另一方面如果發生有意外, 遊客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沒有保障。

勿往風險極高地方旅遊

重慶市旅遊投訴中心提示廣大旅遊者, 要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 選擇合適的旅遊目的地、旅遊線路, 請勿前往國家文化和旅遊部公佈的安全風險極高的旅遊目的地。

旅遊途中, 注意看管好行李物品, 身份證、護照等證件及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聽從導遊、領隊及有關經營管理人員的勸導和提醒, 切勿任性而為。

遵守安全風險提示, 積極防範應對自然災害及交通、治安、溺水等意外事件。

參加登山、探險、滑雪、騎馬、騎象、潛水、漂流等高風險旅遊專案前,

請認真瞭解注意禁忌事項, 認真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 與有安全威脅的危險性動物接觸務必高度謹慎和小心。

出國(境)旅遊遇突發事件時保持冷靜, 及時與當地警方和中國使(領)館聯繫。

要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 不隨手帶走垃圾、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棄物、不在公共場所吸煙、守時自律等小事做起, 營造文明、和諧的旅遊環境。

旅遊購物要理性消費

重慶市旅遊投訴中心提示廣大旅遊者, 不在只接待旅遊團隊、不對社會其他公眾開放的旅遊購物場所購物, 防止被誘導、強迫消費。

同時, 對旅遊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約定進行協商,

也可向所在地的旅遊部門進行投訴。 [!--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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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今年一季度十大典型旅遊違法案例

案例一、周某、馮某、付某、高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7年6月至8月, 周某、馮某、付某、高某假冒合法旅行社招攬遊客並組織出遊, 他們都不具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資質,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有關規定。 市旅發委依法對馮某、付某、高某分別作出責令改正,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 對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的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目前, 人民法院對周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 判處拘役3個月, 緩刑6個月, 並判處罰金貳仟元。

案例二、重慶旭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案

重慶旭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投保2015年、2016年、2017年旅行社責任險, 多次責令改正無果。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 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重慶好地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交通工具案

2017年9月, 重慶好地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旅遊活動中, 租用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交通工具為遊客提供交通服務, 違反了《重慶市旅遊條例》有關規定。 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三佰肆拾陸元,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社直接負責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三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重慶遠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案

2017年10月,重慶遠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重慶三日遊”旅遊團隊中,安排周某為該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但周某未依法取得導遊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伍仟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作出罰款人民幣貳仟元的行政處罰;對周某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三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重慶東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案

2017年6月,重慶東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接收社會閒散人員非法招徠的遊客,未與遊客簽訂包價旅遊合同,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等有關規定。調查過程中,該公司有立功表現,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四川新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未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案

2017年11月,四川新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組織遊客冷某等人參加旅遊活動中,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違反了《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重慶富雄會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7年11月,重慶富雄會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向張某等7名遊客銷售了“上海-長崎-宮崎-高知-上海7日6晚”包價旅遊產品,該公司不具有經營旅行社業務資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三佰柒拾玖元捌角,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三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導遊趙某、黎某毆打、侮辱旅遊者案

2017年11月,導遊趙某在受旅行社委派帶團期間,與他團遊客發生口角引發肢體衝突,用刀劃傷遊客;導遊黎某帶領團隊返程散團後,以導遊身份在微信群發佈侮辱遊客陳某的資訊。他們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旅遊條例》《重慶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旅發委對其分別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重慶市散客旅遊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案

2017年12月7日,重慶市散客旅遊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在組織旅遊活動中,安排該公司工作人員譚某為該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譚某未取得導遊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三仟元的行政處罰;鑒於譚某為該公司剛入職不久的員工,提供服務過程中未發生損害遊客的問題,並積極改正錯誤,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十、重慶寶中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未載明具體流覽專案和時間案

2017年8月,重慶寶中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遊客張某等簽訂的包價旅遊合同,未載明遊覽、娛樂等專案的具體內容和時間,違反了《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游新聞記者 徐菊

案例四、重慶遠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案

2017年10月,重慶遠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重慶三日遊”旅遊團隊中,安排周某為該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但周某未依法取得導遊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伍仟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作出罰款人民幣貳仟元的行政處罰;對周某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三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重慶東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案

2017年6月,重慶東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接收社會閒散人員非法招徠的遊客,未與遊客簽訂包價旅遊合同,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等有關規定。調查過程中,該公司有立功表現,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四川新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未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案

2017年11月,四川新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組織遊客冷某等人參加旅遊活動中,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違反了《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重慶富雄會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7年11月,重慶富雄會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向張某等7名遊客銷售了“上海-長崎-宮崎-高知-上海7日6晚”包價旅遊產品,該公司不具有經營旅行社業務資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三佰柒拾玖元捌角,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三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導遊趙某、黎某毆打、侮辱旅遊者案

2017年11月,導遊趙某在受旅行社委派帶團期間,與他團遊客發生口角引發肢體衝突,用刀劃傷遊客;導遊黎某帶領團隊返程散團後,以導遊身份在微信群發佈侮辱遊客陳某的資訊。他們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旅遊條例》《重慶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旅發委對其分別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重慶市散客旅遊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案

2017年12月7日,重慶市散客旅遊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在組織旅遊活動中,安排該公司工作人員譚某為該旅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譚某未取得導遊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三仟元的行政處罰;鑒於譚某為該公司剛入職不久的員工,提供服務過程中未發生損害遊客的問題,並積極改正錯誤,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十、重慶寶中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未載明具體流覽專案和時間案

2017年8月,重慶寶中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遊客張某等簽訂的包價旅遊合同,未載明遊覽、娛樂等專案的具體內容和時間,違反了《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市旅發委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游新聞記者 徐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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